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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卫生法典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9106
  • 作      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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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释法典”是我社集数年法规编撰经验,创新出版的大型实用法律工具书。《注释法典19: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卫生法典(第二版)》不仅全面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成果,而且秉持权威、实用的理念,相信能够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适用法律的首选工具书。
  出版权威
  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机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内容全面
  涵盖相关领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全面反映近年来国家大规模法律文件清理工作的成果。
  实用工具
  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专业注释
  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案例指导
  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其他权威出版物、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布的典型案例,全面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检索便捷
  文件效力层级清晰;正文提供相关且有效的条文援引;特设【典型案例索引】,迅速定位案例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图书的即查即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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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第五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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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1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09.8.27)
部门规章及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11.6)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9.21)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7.20)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5.1)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2.16)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2006.12.20)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2005.6.9)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9.6)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2006.2.13)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11.10)

二、执业资质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8.27)
行政法规及文件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
护士条例(2008.1.31)
部门规章及文件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5.10)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5.6)
出国医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2007.2.14)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8.4.10)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2008.6.6)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2007.2.9)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2008.8.1)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
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12.21)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00.4.1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
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4.7.1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8.1.4)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1.4)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
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12.29)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03,11.28)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4.30)
三、医疗机构、医务管理
(一)医疗机构
行政法规及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
部门规章及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8.6.24)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2011.7.7)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6.3)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09.11.26)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2008.6.24)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011.12.5)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2006.2.27)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5.15)
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1989.1.4)
公报案例
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
四、药品管理
五、医疗器械与废物管理
六、疾病防治
七、卫生管理
八、医疗事故
九、计划生育
实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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