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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行政·国家赔偿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0393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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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行政·国家赔偿卷(第三版)》由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本书全面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请示答复,以及关联的主要法律法规文件,尤其是全面收录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及公报案例,能够有效地为司法实务工作人员日常办案提供参考。本书分为综合编、行政实体编、行政诉讼编和国家赔偿编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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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
  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二、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臼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16岁以土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丁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丁审理的离婚案件;
  (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貝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壬开审理的理由。
  三、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一)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户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迳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四、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五、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帝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六、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
  七、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八、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
  九、审判法庭和其他公开进行案件审理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布置的要求悬挂国徽,设置审判席和其他相应的席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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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综合
行政实体编
一综合
二行政管理
(一)司法行政
(二)治安
(三)军务、警务
(四)民政、计生
(五)劳动人事、社保
(六)国土、能源等资源
(七)城乡建设
(八)食品、药品、卫生
(九)工商、质检、检疫
(十)专利、商标
(十一)税务
(十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十三)海关、外贸、出入境
(十四)档案、编制
(十五)信访
(十六)突发事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强制
五行政处罚
六行政监察
七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编
一综合
二受案范围
三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五证据
六起诉与受理
七审理和判决
八执行
九涉外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编
一综合
二行政赔偿
三司法赔偿
附录一: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
附录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角珲释一览
附录三: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附录四: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附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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