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
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二、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臼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16岁以土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丁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丁审理的离婚案件;
(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貝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壬开审理的理由。
三、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一)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户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迳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四、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五、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帝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六、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
七、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八、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
九、审判法庭和其他公开进行案件审理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布置的要求悬挂国徽,设置审判席和其他相应的席位。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