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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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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六和律师经典案例汇编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8123327
  • 作      者:
    郑金都主编
  • 出 版 社 :
    浙江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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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六和律师研究文集:六和律师经典案例汇编》主要内容包括:超出申请恢复执行期限的债权不予保护——申请执行人浙江A投资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拱墅区B公司、被执行人C饭店借款合同执行纠纷一案评析、法院判令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合同能否解除——李姓夫妻诉叶姓兄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评析、中外合资企业的一方股东请求撤销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决议纠纷案、股权转让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开发商对、楼薄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房产地转让节税方案设计和比较、行政措施及技术问题能否成为逾期交房的理据——开发商应当为逾期交房埋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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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朱某的主要观点:
  (1)单项激励制度所确定的激励基金是从公司的净利润中提取,且是分配给那些在投资管理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任职的股东,朱某将不能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应得的红利,而那12位作为在职干部的股东将因此获得比朱某更多的红利,这必将导致“同股不同利”的结果发生。
  (2)激励基金的提取依法应从企业的成本中开支,而不能从企业的净利润中提取。但投资管理公司所谓的激励基金却是从公司的净利润中提取的。因此,本案所涉的单项激励制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为激励公司管理团队的内部激励制度,而是一个“同股不同利”的股东红利分配方案。
  (3)要通过实质上是“同股不同利”红利分配方案的单项激励制度的股东会决议,依法应当经全体股东的同意。投资管理公司2008年第三次股东会在没有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前提下,作出了通过涉及股东分红权益的单项激励制度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投资管理公司的主要观点:
  (l)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制定和颁布相应的激励制度是公司运行所必需的自主权限。
  (2)公司红利分配方案是对剩余的税后利润所进行的分配,分配的对象是全体股东,而激励制度中所涉及的激励基金是在利润中提取即对利润的减少,分配对象是在职干部,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所以不受全体股东同意的约束。股东会决议的通过符合《公司法》规定和投资管理公司章程的约定。
  (3)提取激励基金减少的红利也是全体股东共有的,影响的是全体股东的红利分配,不存在只侵犯非在职股东的红利分配权。认为本案属于公司内部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单项激励制度,提取激励基金是董事会的职权,不需要全体股东达成合意,所以根本不存在因朱某不同意该单项激励制度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的时候,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为:①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②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③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④支付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即由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简而言之,就是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就是可供股东分配的税后利润。当该部分税后利润以货币或非货币形式分配给股东后,就成为股东所获取的红利。当然,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所需,保留部分税后利润作为未分配利润,暂不向股东分配。而根据本案激励基金提取的方式,可以认定,该单项激励制度实质上是将应属于股东依出资比例参与分配的一部分税后利润分配给了在职干部,这必将导致股东可分配利润的减少,继而侵犯了非在职干部股东的红利分配权。《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同时也允许股东通过自主合意的方式来决定红利的分配,但必须经全体股东约定。因朱某已于2008年初从投资管理公司离职,故朱某虽是公司股东,但非在职于部,明显不属于激励对象,不同意该单项激励制度,故而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即全体股东并未就此达成合意。因此,该激励基金的提取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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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民事类
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百人状告浙江大学集资纠纷案
超出申请恢复执行期限的债权不予保护
——申请执行人浙江A投资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拱墅区B公司、被执行人C饭店借款合同执行纠纷一案评析
法院判令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合同能否解除
——一李姓夫妻诉叶姓兄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评析
船舶建造合同的主体适格及质量验收争议
——金某、浙江宏盛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理解与适用
——一某保险公司诉杨某交强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评析
乘坐同单位员工车辆履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如何处理
——朱某诉张某、A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居间”与“委托”之争
合理的违约金应予支持
——一以周淮武案为例

公司与证券类
中外合资企业的一方股东请求撤销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决议纠纷案
股权转让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股权多次转让的法律效力
——关于一起中外合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纠纷案的评析
股权瑕疵交易的效力认定及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债权抵销构成要件的认定
——林某诉陈某、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评析
侵犯股东分红权的股东会决议被认定为无效
——朱某诉杭州某投资管理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评析
股权收购项目操作方案评析
非本人签字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陈A诉麻某、张A、张B、浙江某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评析
共同组建公司的《出资协议》可否解除之实例分析
一篇3000多字质疑文章价值等于3000万元
——对某上市公司收购某公司部分股权关联交易议案的质疑
涉外法律服务中的原则与机变
——某外商独资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案例介绍

建筑与房地产类
开发商对“楼薄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房产地转让节税方案设计和比较
行政措施及技术问题能否成为逾期交房的理据
——开发商应当为逾期交房埋单
浅议商品房交付条件及面积差异争议的法律认定
——马某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中心花园”缩水如何赔偿?
——李某等64位业主与房产地公司“中心花园缩水”案
……
知识产权类
刑事类
劳动争议类
海事与海商、涉外类
行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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