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财产:约翰·洛克思想研究》:
蒂尔尼对塔克的批评并不只是思想史研究者的钻牛角尖,他的努力背后有着良苦用心。正如他在导论中表示,虽然“从‘是’得不出‘应该”’,但应当寻找“应该”的理论表达背后的“是”。他力求发现道德价值背后的历史背景,以及围绕核心概念的思想整体,想要借助前人的丰富的思想资源拓展对某些核心问题的理解,为今日的思想寻找更丰富的可能。他对塔克批评的实质在于,反对将自然权利的思想史窄化为主观权利发展史,主张要深入挖掘早期的自然权利理论。②
但是,虽然蒂尔尼用心良苦,从他的著作来看,其努力仍然不足以对塔克的观点构成实质批评。塔克的自然权利解释虽然较“窄”,背后却有着深刻的思想基础和问题意识。在他看来,现代自然权利理论的高度主观性和支配色彩,乃是近代早期自然法理论家试图建立稳固的道德和政治学说的基础,其目的是对抗怀疑主义。塔克对IUS概念的二分以及对格劳秀斯思想的解释,背后有着霍布斯的影子。正是后者思想中包含的权利与法、绝对主权者和不可让渡自然权利的对立,构成了塔克自然权利解释的核心要素。无怪蒂尔尼在书中要含沙射影地批评霍布斯,认为这个被“某些学派”视为“现代自然权利理论真正源泉”的思想家,其实偏离了自然权利思想的主流。③塔克的解释虽“窄”但却十分尖锐,问题意识十分明确,而蒂尔尼“思想复原”的尝试却有抓不住要害之嫌。从格劳秀斯的思想中找到某些传统的原素,并断言他与传统并无断裂,这只是技术层面的反驳,难以击中塔克的自然权利命题的要害,这样建立起初与传统的联系十分薄弱。对思想家自己的体系做描述性的梳理,却找不到统摄性的核心问题,形不成真正的立场和主张,这样的做法只是尸体的防腐处理,却不能复活其精神。
不过,蒂尔尼的论证虽仍显不足,但他指出的某些线索,对于理解洛克的自然权利概念却很有帮助。施特劳斯对洛克的批评,关键在于想说洛克自然法的幌子下面其实是霍布斯式的自然权利。塔克虽未明言洛克有如此主张,但他对格劳秀斯以降的现代自然法的解读,其实已经明确表示,现代自然法的本质只是主观权利的限制和保存。在他看来,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继承的是格劳秀斯强调理性和社会的一致同意、削弱绝对主权的线路,与蒂勒尔(Tyrell)接近。施特劳斯和塔克其实都认为,洛克的自然法学说只是将霍布斯的自然权利转化为功利理性下的财产权,并借助市场社会来满足主观自由和财产积累而已。但通过前面的讨论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洛克笔下的人并非功利主义者,而是运用理性来寻求并服从自然法的道德之人。趋乐避苦只是借以找到上帝对人的自然安排的手段,决非根本目的,符合自然法的正当的趋乐避苦才是人应当追求的,这一点决定了洛克对权利的理解。他绝没有将权利视为主观无限的自由和支配,而是想要说明人的权利有着道德的实质规定性,决非单纯的主观抽象性。所以洛克的权利概念不是塔克式的单纯主观权利和支配,还包含着道德的成分,有着更丰富的意涵。在权利概念上,他真正追随的不是霍布斯而是苏亚雷斯(Suarez)。作为晚期经院哲学的代表,苏亚雷斯的著作《论法律及上帝作为立法者》对17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有着重要影响,洛克继承了他综合理智论和意志论的自然法体系基本结构,这一点前面业已指出。在权利概念上,洛克同样继承了他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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