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们在第四章中所讲的神律,很容易证明我们的第一点,就是,上帝所意欲与决定的一切都和永久的必然与真理有关,因为我们曾经证明上帝的理解与意志是一回事。说上帝意在一件事物,就等于说上帝了解那件事物。所以,上帝了解一件事物的本真,这是神性与至善使之不得不然。上帝照事物的本真意欲一件事物,也是不得不然。那么,因为只有天命之所欲才是真实的,显然自然的普遍法则是上帝之命,遵循神性的必然与至善。所以违反自然的普遍法则的自然界任何事物也就必然违反神命、神性与神的智力,也就是说,若是有人说上帝之所施为是违反自然的法则的,他事实上就不得不说上帝之所为违反了上帝自己的性质——这显然是荒谬的。由同一前提也很容易证明,自然的力量与效能,其本身就是神的力量与效能,而且神的力量就是上帝的本质。但是这一点我愿暂时放下,存而不论。
所以,自然界的事物①是没有违反自然的普遍法则的。不但如此,不与普遍的法则相合,不遵循普遍的法则的事物是没有的。因为无论什么事情发生,其发生是由于上帝的意志与永恒的天命。那就是说,如我们方才所指出的,无论什么事物其发生都是遵循法则与规律的。此法则与规律都和永恒的必然性与真理有关。所以自然永远遵守法则与规律。此法则与规律含有永恒的必然真理,虽然不一定为人所知。以此之故,自然有一个固定不移的秩序。说自然的法则有的地方合用,但是不尽合用,把自然的力量与效能加以限制,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因为自然的效能与力量就是上帝的效能与力量,自然的法则规律就是上帝的指令。所以应该相信,自然的力量是无穷的。自然法则至为广大。凡神的智力意想所及,都能包容;唯一另外的一种说法是上帝把自然创造得很柔弱,给自然制定的法则很空乏,若是上帝要自然不致消灭,要事物合乎上帝的意想,上帝就不得不常常帮助自然。这种结论,依我看来,是很不合理的。还有,自然界的事事物物既都遵循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既然凡神智意想所及都包容在内,自然既有固定不移的理法,当然奇迹只能看做是和人的意见有关。奇迹只是指的一些事物,其自然的原因是不能为我们,或无论如何,为写奇迹或讲述奇迹的人用普通的现象来解释的。
事实上我们可以说,奇迹就是一件不能用自然的原因来解释,不能确指其与何种自然界的运行有关的事。但是,既是奇迹是按一般人的理解力形成的,大众对于自然的运行毫无所知,当然古时的人把凡是不能用没有教育的人所采取的方法所能解释的,就都目之为奇迹,如诉之于记忆,回忆类似屡见的事件,就是没有教育的人采取的方法。他们对类似屡见的事物就不惊奇。因为大多数的人以为,对于一件事物不再惊奇的时候,他们就对于这件事物十分了解了。这样说来,古时的人以及现在大多数的人,对于奇迹除此以外,没有别的判断的标准。所以无疑地《圣经》中有许多事情是按奇迹讲述的。这些事物的原因是不难用自然界已经确定了的作用来解释。我们在第二章中已经说到一些,说在约书亚的时候太阳站住不动了,在亚哈兹的时候太阳向回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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