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有助于转变观念的几个关键点
一、“第一性的关系”与“第二性的关系”
正如大家所看到的,实体观肯定也讲关系,不可能不涉及关系。但实体观眼里的关系,其实已是“第二性的关系”。故此,我们有必要严格区分并辨析“第一性的关系”与“第二性的关系”。
作为“现象之网”之中的、在本原意义上与实体成二重性相对的关系,是“第一性的关系”;作为实体观立场下的、派生于实体与实体之间的、可以被最终归结为实体之属性的关系,是“第二性的关系”。前者是动词,意味着构造;后者则是名词,意味着结构。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第一性的关系”是“看”这个动作本身,是直观体验;而“第二性的关系”是被看到的对象,是分析思辨。
实体观将世界看作是实体的组合样式。在这里,表面上看,实体的组合当然包括了关系,但逻辑的内核其实只有实体,是假定了先有实体然后再有实体问的组合。原则上看,实体还是独立自存的,是孤零零、光秃秃、沉甸甸的。只要我们是处在这样一种实体观的思维背景下来认识关系,即便把关系上升为直接的认识对象,就如今日学界一度流行的由罗嘉昌等学者所倡导的“关系实在论”,或者逻辑学领域曾由德·摩根、皮尔斯、施罗德和罗素等人创立的“关系逻辑”,实质都还是在以关于实体的逻辑来对待关系,其所谓“关系”已经是被名词化、被属性化了的关系,已经不再是本原的关系,而是被实体观歪曲了的“第二性的关系”。
同理,我们对“第一性的实体”与“第二性的实体”也可以做出类似的区分和辨析。就不再赘述。
我们再来进一步辨析这样一个命题:“实体与关系的关系不是关系。”这里涉及三个“关系”。其中,第一个“关系”是指“第一性的关系”,第二个“关系”是指二重性,第三个“关系”则是“第二性的关系”。这句话的实质是说:“实体与关系的二重性不是二元性。”之所以要辨析这个命题,是因为由此可以引出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即“二重性究竟是不是关系”。通过深入探讨这个问题,可以使我们看清“二重性”与“二元性”的原则性差别,从而找到一条可以严格展开辩证逻辑的全新理路。也正是在这个议题上,我们现有的辩证逻辑即“矛盾分析法”掉进陷阱,落入了不可操作的泥潭。对此,我们留待下一点来讨论。
二、“相重”就是“相重”
说“相重”就是“相重”,是要强调,相重就是二重性,不再是别的什么。
显然,二重性不是二元性。二重性双方中,一方是实体,另一方是关系;二元性则双方都是实体。同样的,二重性也不是二层性,因为二层性的双方都是关系。这里需要稍做阐述,关系构造意味着整体性,而层次性乃是整体性的存在形式.故而层次性意味着关系构造的环节性,逻辑内核是指关系。二层性是指关系的环节性,双方都是关系。
实体与关系只是“相重”的“两面”;既非“二元”,亦非“二层”;既非隔河相望的“牛郎织女”,亦非分居霄壤的仙女凡夫。事实上,实体与关系之间,其实已经没有“之间”。原本不曾分离,也就无须统一。或者说,即便是去统一,统一来,统一去,最终无非还是只能统一到二重性。
二重性就已经是这个世界所能具备的最高的统一了。换句话说,统一性本身的确切含义就是指二重性。因此,世界从头到尾,永远都有两面。但这两面永远都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两面,不可能变成分离开来的两面,也不可能简并合成一面。
因此,我们对二重性的展开就应该是一种“直接的”展开,而不是“先分离,后统一”。后者正是现有的矛盾分析法的真实作为,将二重性表述为“对立统一”,然后“先对立,后统一”。
所谓直接的展开,就是让两面各自成为如其所是的两面,各自按照自身固有的法则,同时地、分别地展开。在这个展开的过程中,两面永远还是两面。不曾分离,也无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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