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与创新: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与中国道路》:
一、两层次论
该观点将社会形态理解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实际上是将社会形态的结构看作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两个层次。据考证,在我国学界广泛流传的这种“两层次论”的直接来源是苏联哲学家罗森塔尔和尤金合编的《简明哲学词典》。该词典的提法:社会经济形态是“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跟它相适应的上层建筑”①。在中国,“社会形态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这一提法始自艾思奇主编的哲学教科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并为后来的大多数教科书所采用,成为社会形态概念的流行定义。按照这种理解,社会形态与社会经济形态是同一回事,它们都是指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因此,在一些教科书中,社会形态与社会经济形态被当作同义语来使用。其实,“两层论”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也能找到依据。恩格斯在评价马克思所揭示的人类发展规律时,就曾将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划分为两个层面。“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②列宁在评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研究时也明确指出:“虽然他完全以生产关系说明该社会形态的构成和发展,但又随时随地探究与这种生产关系的上层建筑,使骨骼有血有肉。”③列宁的这一论述被人们广泛引用,社会形态的结构被描述为“骨骼”(经济基础)+“血肉”(上层建筑)。
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个基本层次人手来把握社会形态,是必需的。因为,一个社会形态内部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以及与它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的性质和状况,反映了该社会形态的基本特征,是考察不同社会形态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的重要标准。但是,生产力的性质和状况,也是社会形态的基本特征,是不同社会形态之间区别和联系的一个基本方面。传统的“两层次论”只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两个层次上来把握社会形态的基本特征,生产力特征则被排除在外,这是一种很大的片面性。其后果是在很长的一个时期里,导致人们忽视生产力发展,使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出现了重大偏差。基于对“两层次论”弊端的反思,我国理论界在重新研读经典的基础上,对社会形态的结构层次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其中以“三层次论”、“社会整体要素论”和“多维视角论”影响最大。
二、三层次论
“三层次论”认为,具体社会形态的存在和发展是与具体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紧密相连的。因而,“社会形态是指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①。一定的生产关系以及以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庞大的上层建筑,最终都是要同一定水平的生产力相适应的。一因此,把握一种社会形态的基本特征,不仅要把握它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特征,而且要把握作为这个社会关系体系的物质前提的生产力特征。而不同社会形态的区别和联系,也应从它们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区别和联系,追溯到生产力的不同发展阶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②很显然,这里是把劳动资料即生产力包括在社会形态之中的。“三层次论”认为,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是构成一切社会形态的三个基本层次,也是推动一切社会发展的三种基本力量。这可以从马克思主义经典那里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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