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终审法院对双方证据的重新考量后发现,尽管“荣华月饼”并非注册商标,但是香港荣华公司在内地最早将“荣华月饼”作为商品的名称使用在月饼类商品上,这一时间比山东的那家糖果厂注册商标的时间还要早。
为了证明这一点,香港荣华公司提供了一套特殊的证据:登有“荣华月饼”广告的旧报纸、赞助多届世界女排大赛的单据、发往世界各地的货单等等。这些无声的证据,都彰显着半个世纪来“荣华月饼”在香港和内地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与此同时,法院还认为香港荣华公司使用“荣华”和“月饼”结合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在月饼上具有一定创意,该名称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以及质量、主要原料、重量、数量等特征,不是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
最终法院判定,由于“荣华月饼”的优良品质和香港荣华公司对该产品进行持续大量的宣传、销售,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已将“荣华月饼”与香港荣华公司联系在一起,“荣华月饼”已成为使用在月饼产品上的特有名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终审判定“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香港荣华公司享有排除他人使用的专有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今明公司侵犯了原告香港荣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有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进行经济赔偿,广州“好又多”以及“好又多”世博店也不得再销售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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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