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魂》的作者问题,自汉王逸在《楚辞章句》中标识“宋玉之所作也”,迄至宋元,本无争议;直到明清疑古风盛行,才有人提出异议,先是明黄文焕在《楚辞听直》中根据《招魂》的内容与写作时令同屈原之死不符,始疑《招魂》非宋玉所作,其后林云铭于《楚辞灯》中根据司马迁“余读《离骚》、《天问》、《招魂》、《哀郢》,悲其志”的评赞之语,将《招魂》的著作权判给了屈原。于是关于《招魂》作者是屈是宋的学案便引起了大辩论,说者各寻其据,相与驳议,虽屈原说在近代大占上风,但时下宋玉说又回潮重起。尽管前人的大讨论并未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但是他们的研究是积极的、有益的,起码在论辩中辨明了考证《招魂》作者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一、《招魂》中所描写的高堂层台、珍怪器物、侍宿美姬、玉食琼浆、歌舞音乐、游戏玩好,按古礼楚制只能是君王才能享有的,因而被招者只能是某一楚王,而不可能是屈原一类的王臣。二、以《招魂》文本和古楚民俗而论,所招者当为人之生魂,而非亡魂。三、《招魂》全文可分为前辞、命辞、招辞、乱辞四部分,前辞是作者代为被招者设词,命辞是记上帝命巫阳招魂之语,招辞是记巫阳招魂时的言词,乱辞是作者“发理词指,总撮其要”,交待“魂魄离散”的原委,亦即招魂的缘由。四、前辞中作者代为设词的“朕”,实指乱辞中“与王趋梦”的“王”,亦即“君王亲发”的“君王”。而乱辞中的“汩吾南征”的“吾”,则是作者自谓之辞。五、《招魂》中关涉的名物制度、人物事迹、山川地望是考证其作者的关键。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前人尚未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加以考辨,并以此判定《招魂》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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