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字所属的意段讲的是,奴隶们在缴纳了禾稼全部劳动果实之后,还得给主人做各种各样艰巨繁重的家务劳动,祇能在剩下的一点点时间裹起早贪黑地给自己住的破房盖点茅草;否则一开春,耕播等等农活又会纷至沓来,忙得不可开交。两段讲述的内容不同,也是很清楚的。造就说明了:祇有结合意段来圈画韵脚,纔能保证韵脚不会认错,纔能把韵式真正弄清,也纔能发现《诗经》各篇的形式同意义的协调和统一。
所谓形式同意义的统一,就用韵而言,形式指的整个韵式,而不是指的一个个的韵字;意义指的整个意段,而不是指的一句句的句义。也就是说,整个韵式统一于整个意段。如果看到《七月》第七章 下段的“于茅”、“索绚”、“乘屋”三句紧相联贯,而用韵上并不一脉相通,却是“茅”、“绚”相韵,“屋”字反而跟下面自成一义的“其始播百谷”句相韵,因而认为形式同意义并没有统一起来,那就是对统一作出了误解。在我看来,祇要是同在一个意段裹,无论是语断而韵连,还是语连而韵断,都没有关系,反正有整个意段在管住它们。比如“乘屋”句对“于茅”、“索绚”两句来说,是语连而韵断;对“播百谷”句来说,又是语断而韵连,并不妨碍它们组合在一起而成为一个意段。就本段来看,“乘屋”句还必得兼有语连而韵断和语断而韵连的双重关系,纔能起组合上头的五句和下头的一句而构成为本意段的作用。否则下头的“播百谷”一句就将孤零零地游离于韵式之外,成为无韵之句,而最后一句无韵,也就损害了整个的诗,使之不复成其为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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