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过错为“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那么被控侵权人主张“无过错”就不是知识产权侵权的抗辩,而是对本应由原告主张的“被告对其行为有过错”的否认。而我们知道,抗辩与否认,是民事诉讼法上防御方式的一个重要分类。否认指的是单纯就对方的主张进行否认;而未提出新的主张,无需承担举证不能导致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抗辩指的是在对方的主张之外(甚至承认对方主张的真实性),提出新的主张,并且这种新的主张能够依法对对方主张构成牵制;提出抗辩主张的当事人必须就该主张进行举证,否则便承担举证不能导致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过错论”下,再结合学界以“责任的减免事由”等同于“抗辩事由”的做法,将意味着抗辩事由仅仅阻碍责任的生成,而不阻碍请求权或者债的生成。其结果就是,当被控侵权人主张权利无效或者法定许可的情况下,即便其主张被证实完全真实,的确属于知识产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情形,他也构成侵权,只不过是无须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法官即便采纳了权利无效或法定许可等抗辩事由,也不能在判决书中采用“被告不构成侵权”的表述,而只能采用“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的表述。
民事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是属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而我们许多人在讨论归责原则时却未能注意到二者的区别。事实上,如果将归责原则讨论的对象细化到损害赔偿责任、停止侵害责任等具体的责任形式,很多争议就可以避免。“只要我们认真阅读一下外国的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典就会发现,在那里,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和讨论都是针对着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虽然不够严谨科学,但《民法通则》和其他单行法在关于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中,也基本上考虑到了不同责任形式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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