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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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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现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汇编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230343
  • 作      者:
    曲三强主编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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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曲三强,1977年至1982年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1985年至1988年在北京大学法律系攻读硕士学位。1995年至2000年在澳大利亚拉脱维布大学留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82年开始在南开大学法律系任教,1988年后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在此期间还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天津财经大学首席教授、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厅局级)副主任。现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著有COPYRIGHT IN CHINA(英文版)、《知识产权法原理》《窃书就是偷——论中国传统文化与知识产权》《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实用手册》(副主编)、《马来西亚经济贸易法律选编》(副主编)、《马来西亚经济贸易法律指南》(副主编)、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英文版)以及各类学术论文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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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现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汇编》将汇编截至书稿出版前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重要的部门性规章进行整体编撰,采取以法条为纲,整合法规、司法解释、部门性规章列于法条之后的方式,意图使读者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全面的了解。同时在书中穿插近年来的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以期加深读者对相应法规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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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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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综合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编 著作权法
中国著作权法的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节选)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编 专利法
中国专利法的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防专利条例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编 商标法
中国商标法的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
第六编 竞争法与知识产权
第七编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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