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环境税与其他政策工具的协调研究
许文(2012)认为,在我国现实国情下,排污费、排放权交易和其他环境税收的存在,并不能替代对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等征收的独立环境税税种;环境税的征收范围是可变化的,应根据国家的实际需要和改革时机,合理选择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等为征收对象;排污费的征管强制性弱和政府收入形式的规范是其有必要改为税收的主要原因,环境税改革过程中的税费并存是可能且符合实际的一种选择;环境税与排放权交易都是基于市场的减排价格手段既具有替代性也具有互补性,环境税在制度设计上应保证采用不同减排政策的企业之间的公平性。刘凤良和吕志华(2009)通过在总量生产函数中引入环境的外部效应构建了一个考虑环境质量和环境税的内生增长模型,分析认为开征环境税的过程中必须使用配套政策以降低环境成本上升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刘哗(2009)认为,环境税返还对实现环保目标、收入中性、保持竞争力、克服分配效应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我国环境税制整体改革框架中,应在借鉴国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现实国情进行环境税返还的制度设计。薛钢和纪惠文(2011)在探讨环境税税收返还制度的实施目标与操作途径基础上,建议在我国未来的环境税改革中进行环境税税收返还的制度设计。杨志勇(2011)认为,与环境收费相比,环境税将更好地发挥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功能,且需要与其他环保政策工具协调配合。同时,认为环境税的开征并不意味着仅是增税,需要发挥其“双重红利”作用和减税措施相配合,才能摆脱“宏观税负悖论”。环境税还需要和环境专项支出进行协调,以更好地实现公共政策目标。
综合以上分析,国外学者对于环境税收理论无论是理论机理、政策效应,还是政策主张等方面都已形成了较完整的分析框架,都为我国环境税体系重构提供较好的经验借鉴与启示。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国外关于资源环境税收政策的研究成果与结论仍处于争论之中,且源于特定环境,并不具有普适性。因此,理论移植与经验借鉴不可盲目照搬以免导致水土不服。从国内研究来看,我国学者针对环境税收政策研究已取得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然而,面对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现实,一些相关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对策建议迫切需要学界进行新的理论解释。具体表现在:第一,已有研究成果大多集中于环境税某个侧面的研究,而对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治理的整个环境税体系的重构、政策实施约束条件与配套改革、收入使用等关注尚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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