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没有时间也缺乏专业的知识。并且,如果一项法律的着力点被制定得过于精细,将会使某一细节招致反对的机会大大增加。他们往往会持一个比较基本的立场,但是如果要在提出的法律文本中白纸黑字地写出来,某些具体的要素就可能会遭到他们的反对。另外,他们既没有足够的信息,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来预知当他们所制定的法令被转化为一种可操作性的公共政策时将会出现什么问题。
立法者假定承担某项具体任务的政府机构以及直接负责执行法律的部门会提出可操作的标准,来详细明确如何做才能与基本的原则保持一致。一旦这些机构在面对具体细节的挑战时表现得差强人意,立法者又会假定法院在裁决这些有争议的问题,而法院自身也难以避免不作为和不判决(Manning1996)。如果立法者对法院所采取的方式不认可,他们可以制定新的条款来修正他们认为不能接受的法庭意见。
当然,法官可以采取各种各样使之模糊不清的战略战术来使事实不确定,但是这种做法将会招致视质疑法官为己任的学院派代表的批评。他们同时也会冒引发额外诉讼的风险,这样只会给那些批评者更多的话柄,并且最终迫使他们或者他们的接班人在这些有争议的问题上停止交锋。
本研究带着若干研究问题重点关注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支持者们提倡用法律和一些其他的工具来解决社会问题。但ADA作为一项公共政策,究竟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就实现其所声明的目标的有效性来说,ADA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我们观察了ADA是如何将其无形的元素转化到具体的公共政策中的。对上述详细过程的描述与ADA的表述、操作和执行是否相互适应?普通人是如何面对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公共政策的?从法院对这两起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希望弄清楚法院如何解读ADA,如何归纳出法律所需要的更加准确的执行指导,从而总结出教训和启示。
我们将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案例研究在方法学上的一个价值就在于它使头脑中的一些想法有机会面对真实事件的检验;它为肯定或否定直觉上的结论提供了数据(Eckstein1975;Feagin,Orum,andSjoberg1991;Ragin and Becker1992)。当然,案例研究并不能确切地证明一个社会科学的假设,但它们在理论的构建和对现存思想的重新构造上可以提供不可估量的洞察力。此外,案例研究使我们有可能对过程、行动以及事件的细节进行观察。案例研究能提供十分有价值的细节深度。通过聚焦于法律条文的要素和相关的执行指导,我们得以充分了解那些用来影响法官意见的原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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