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拉哈》就是“律法”,《申命记》中就是这样表述的。最初的律法包括市民法和国家法。然而,律法中包括祭祀法,而后者又相应地包括全部的仪式法(ceremoniallaw),其中饮食法占据着极其突出的地位。《哈拉哈》首先关心的是民事法典,因为它本身是从《摩西五经》中逐步发展而成的。此外,《塔木德》还建立起了一套保护财产的律法系统,这样就与罗马法和拜占庭法联系了起来。
律法直接与逻辑相关,因此,法理学(jurisprudence)才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去发现并逐步发展出那些指导和控制着从律法原则引申到具体法律案件的推理过程的种种原则。因此,实践方面的应用同样会将逻辑理论引入犹太教的资源之中。
然而,《申命记》中的法令和条文已经具备了明确的道德特征。就像先知们以律例和典章为其起点、诗歌从先知们的教义而来一样,这种融合在“口传法”中继续大行其道。《米德拉什》不仅仅是《哈拉哈式》的,同样也是一部杰出的《哈嘎嗒》。此外,《塔木德》并非仅仅探讨《哈拉哈》,而且还带着有益的热忱教诲进入了有关律法的探讨之中。这种双重性的特征是:并不存在两种并行不悖的独立的风格,而是双方变成了生长在同一棵大树上的两根枝权。《哈拉哈》很难被看作是继《哈嘎嗒》之后的一个独立领域,也不能设想《哈嘎嗒》是独立于《哈拉哈》的,两者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哈拉哈》在法理学中所运用的逻辑变成了所有立法的唯一根源,覆盖了对《哈嘎嗒》的全部解释,其中也包括对于智慧的运用。在这个统一体中,“口传法”必须要证明自身。作为“口唇的果实”,它是自发性的,而成文传统则是书写在黄铜版上的。
8.“口传法”还有另外一个特征,即它永远不是一个已经完成的产品,而是具有开放性,总是处于不断再产生的过程中。书本是闭合的,但嘴巴总是张开的,而且出于民族精神它也不应该保持沉默。“口传法”被持续不断的民族创造力打上了深刻的烙印。
在这种民族情感中诞生了一个词,如果换个环境,这个词就会难于索解,启示发生在从西奈山上得到的《托拉》中,但同时也发生在《哈拉哈》中,后者也是“在西奈山上启示给摩西的”。启示的这种延续性似乎是完全正常的。对于《圣著》的作者们来说,这样的论断没有丝毫的武断(而实际上这样的观点是缺乏历史材料的佐证的),完全可以说是关于成文法的批判性自我意识的自然产物。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