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真寺组织制度变迁
(一)掌教制度
回族伊斯兰教的掌教制度在清代中叶以前经历了卡迪掌教制和三掌教制。清中叶至民国时期,逐渐演变成阿訇掌教制。
卡迪掌教制是唐宋时期蕃坊穆斯林和元代“回回”人的掌教制度;三掌教制中的“三掌”,因地区不同而名称各异,但甘肃、宁夏、青海地区一般设掌教、海推布和穆安津,分别掌管寺坊内的各项事务。掌教伊玛目负责领拜,海推布负责聚礼时念呼图白,穆安津负责宣礼。民国初年,西军统帅马安良依仗其政治军事势力,在河州首倡教制改革,废除寺坊的三道教职人员,实行聘任的阿訇掌教制,继之推广于兰州各地。阿訇掌教制的结构形式大致为开学阿訇、治坊阿訇、穆安津、寺侍夫。开学阿訇是教坊穆斯林的首领,集教学、教务之权于一身,拥有最高的权威;治坊阿訇是开学阿訇的教务助理,也称二阿訇;穆安津召唤穆斯林上寺礼拜;寺侍夫管理清真寺沐浴的水房子,负责烧水和寺院的清洁工作。阿訇掌教制的一个特点是教权高度集中;另一个特点是实行聘任制,由学董、乡老和穆斯林公议,决定选聘阿訇。对受聘上任的开学阿訇,教坊民众一般要举行盛大的宗教活动,叫做“搬阿訇”,表示要尊师重道。阿訇按协议规定任期,一般是三年,任期满则在开斋节会礼仪式后,由阿訇当众宣布辞学,穆斯林如果执意挽留,阿訇则连任;如穆斯林没有挽留的表示,则辞学离任,应聘其他寺坊。
(二)寺坊制度
1.寺坊结构
寺坊是以清真寺为中心形成的聚合周围教众的地缘组织,是穆斯林社会的基本组织。寺坊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的“蕃坊”,后经元代的“回回哈的所”,在“社”的基础上,形成了寺坊的雏形。直至进入明代,寺坊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才逐渐完备,成为穆斯林普遍的和永久性的社团组织。一般来说,寺坊有两种结构形式,一种是复合式,另一种是单一式。复合式的寺坊一般区域范围广泛,所辖的坊较多,寺坊内以建筑最早、规模较大的清真寺为中心寺,称为“海依”寺,意为大寺或总寺。在海依寺边远之处设立“稍麻”寺,意为分寺或小寺。稍麻寺受海依寺的领导和管辖,每逢聚礼、会礼等重大宗教活动,稍麻寺的教职人员和穆斯林都去海依寺参加活动。今天,这种复合式寺坊在各教派中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其中在伊赫瓦尼教派中比较显著,已成为其重要特征之一。单一式寺坊主要存在于老教格迪目派,以一寺一坊为单位,互不隶属。
2.管理组织
管理组织即清真寺和寺坊事务的管理机构,其组织形式各地基本相同,但称谓有所区别:甘、宁、青、云、贵、川等地区称为“学董乡老会”,陕西、华北等地区称为“社头会”。
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起义后,清政府在西北回民地区推行乡约制度,加强了对回民社会的控制,使得清真寺的管理与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新中国成立后,寺坊宗教生活的民主管理组织——“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正式产生,成为当时普遍存在的回族寺坊管理组织。兰州市清真寺、拱北于1980年开始陆续建立这一教务管理组织。清真寺管理委员会(简称“寺管会”)是本寺坊穆斯林群众组织,寺坊宗教生活的民主管理主要体现在寺管会的民主选举制度和阿訇的聘任制度两方面。寺管会由全坊教民民主选举产生,其成员数目依照寺坊规模大小而不等,一般为3人:寺管会主任、会计、出纳。当选的条件是:信仰虔诚、常守“哲玛提”;为人诚实,有威信;有组织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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