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王朝在法律上对蒙古人和汉人在实行收继婚方面是区别对待的,规定蒙古人仍依照“国俗”,“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②而汉人则不得接续,“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③中书平章库库岱死后,其子巴特玛多尔济悦父侧室高丽氏美色,高丽氏誓弗贰适。巴特玛多尔济于是贿通了朝廷重臣伯颜,奏请皇帝降旨,“命巴特玛多尔济收继小母高丽氏”。④可见元政府允许蒙古人沿袭收继婚旧俗。
直到明代,在蒙古故地的贵族集团中仍有人沿袭收继制。被明王朝册封为忠顺夫人的蒙古右翼土默特部女首领三娘子,本是蒙古族首领俺答的庶妻,俺答死后,她被俺答的长子黄台吉收继;黄台吉死后,被黄台吉的长子扯力克收继;扯力克死后,又与扯力克的孙子卜石兔合婚。在满都海屯其夫古勒汗死后,科尔沁部首领乌纳博罗特王曾向她求婚,但遭到拒绝,反而嫁给年仅7岁的曾孙巴图蒙克,因为他们同属一家族嫡系继承人。
清代满族存在收继婚习俗,《建州闻见录》:“婚嫁不择族类,父死而子妻其母。”《岷峨山人译语》:“胡俗丧其夫,其家男子即收为妻,父子兄弟不论也。他适,则人笑不能赡其妇。”这种风习在民间一直延续了很长时间,直至20世纪50年代,农村尚有此风。
清代藏族亦有同辈和晚辈并存制习俗,萧腾麟《西藏见闻录·嫁娶》载清初藏族大多“不以燕报为丑,父兄死,妻后母及嫂等,国无鳏寡”。
西藏僜人也存在异辈转房制,在察隅县的僜人中,转房习俗直到20世纪70年代还存在。按他们的习俗,妻子在丈夫死后,要被转房给丈夫的兄弟,也可以转房给她的非亲生子,还可以转房给丈夫的侄子,但不能转给丈夫的长辈。20世纪40年代,察隅县新村的僜人女子杜西·拜拜丈夫去世后,先被转房给丈夫的堂兄弟阿外龙·崩龙木,崩龙木死后又被转房给崩龙木的弟弟巴拉下。1971年,新村的另一位僜人妇女德呷·西各央。在丈夫去世后,原想与自己喜欢的帕各木·比惹结婚。但两次去比惹家,都被亡夫的同姓人抓回。最后,被亡夫家的人们“说服”,转房给了自己的非亲生子阿外龙·德力木松。①
凉山彝族实行同辈与晚辈并存转房制,他们称为“乌末意是”,意为弟弟娶嫂嫂,即妇女在丈夫死后,如仍在生育年龄,而子女又尚未成人,必须转嫁给死者的兄弟或其他亲属,不论他们是否已娶妻。转房时首先考虑死者的同胞兄弟,次及亲房,再次及远房;先考虑平辈,在特殊情况下亦可转给长辈或晚辈,有“因子死亡,翁媳成亲也应该”之说。处于奴隶社会时期的凉山彝族,转房是丈夫家族的权利,因为妻子是出钱娶的,故丈夫死后,应在家族内部转让,彝谚说:“兄死弟在,牛死圈在。”女人是夫家的财产,不可外流;同时,转房也是夫家和寡妇的义务,即活着的成年男子有义务与这位死去丈夫的女人生孩子,尽繁衍家族的义务,寡妇则有义务与夫家的男人生孩子,以繁衍后代。所以,不仅男方视转房为理所当然,女方也认为必须如此,如男方不按规矩转房,女方便认为是一种耻辱,女方母家便把女儿接回另嫁,从此与原夫家不通往来;有时甚至剑拔弩张,向原夫家兴师问罪。如原夫家实在无适当的男子可收继,该寡妇可以改嫁,不过原夫家应给以适当的赔偿。③
傣族与彝族类似,西双版纳第37世召片领刀承恩死后,其子刀栋梁将刀承恩的第八房妾楠单收为他的第三房妾。③
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和达斡尔族新中国成立前也曾盛行兄死弟继,弟死兄纳,甚至父子、叔侄之间都可以继娶。这实质上是将寡妇视为家族的私有财产。为防止“财产”外流,便在家族内部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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