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人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重要成果,它明确肯定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之间有相通、契合之处,局部的不适应可以通过引导达到彼此协调。适应论更新了主流社会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两者的属性、关系的看法,较多地从正面看到宗教推动社会进步的功能,也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文化在核心价值指引下的多样性,宗教是一种正常社会文化体系,可以成为新的社会形态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管理部门的责任不是与宗教作斗争,而是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涉俗事务,引导宗教健康发展,及时处理与宗教相关的各种问题,发挥宗教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宗教界也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制度,找准自己的位置,明确自身的责任,适时调整与社会发生的矛盾,加强教团的建设,服务社会,利益大众,争取社会普遍的认可。本土生长的道教和已经中国化的佛教,面临着创新义理和活动方式,以适应急速现代化过程中的中国社会。天主教和基督教面临着认同中华文化,适应中国国情,成为中国宗教生态的有机组成部分。伊斯兰教面临着更好地推动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宗教认同三者的高度统一,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宗教与社会变迁
按照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结合人类社会史与宗教史的实际,关于宗教与社会变革的相互关系,可以看到这样几点:当经济基础和与之相应的社会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时,宗教也要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因此中国和欧洲近现代宗教形态的变化,其深层原因在于近现代社会经济基础的深刻变动;宗教与政治、法律、哲学、文学、艺术关系密切,因此宗教的变迁要与政治史、哲学史、文艺史结合起来考察,其中,政治对宗教的影响最大;宗教具有较强的相对独立性,它可以跨越不同的社会形态,而每一次跨越,都有因有革,有新质出现。
当我们具体考察中国宗教与中国社会之间的动态关系时,就会发现,每一次社会重大变革都引起文化上宗教上的一系列变动,形成宗教发展的不同阶段,并给予中华文明史以重要影响;当代中国处在空前深广的经济和社会转型期,包括宗教在内的各种观念形态的文化也处在重新组合、调整创新之中。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的过程里,其具体形态也将是不断变更的。
(一)宗教与古代社会的变革
1.宗教与上古时代到夏商周三代社会的演变。早期中国社会有三大发展趋势影响宗教:一是较早由狩猎畜牧经济为主走向农耕兼畜牧经济为主,即传说中神农氏开启的时代;二是从氏族演变为早期民族的过程中族群以融合为主,同时保留内部的多样性,初步形成多元一体的格局,即传说中五帝时代;三是从氏族社会走向民族国家的过程中氏族血缘纽带被保留下来,成为古邦国的宗族制度,到周代形成发达的宗族国家。在这三大社会变迁的基础上,原始宗教演化出敬天尊祖重社稷的礼教,给予农业经济以精神依托,用以巩固早期中华民族共同体,维系宗族国家的社会秩序。天既是君权的合法性根据,又被视为保佑族群的最高神灵。祖先是宗族团结的象征,尊祖可以维护宗族伦理道德。社稷是农业祭祀的高级形态,代表中国以农业立国,民以食为天。此外,还有日月、星辰、山川、湖海、圣贤、物灵之祭,作为早期宗教的补充,以满足不同地区民众的多样性精神需求。周代体制,政权与礼教合一。周以后的中国传统社会,政教有所分离,但敬天法祖的礼教长期延续,维系着中华民族的基础性信仰。
2.宗教与秦汉至清末社会的演进。从周代起,社会出现重人事轻鬼神的倾向,如《礼记·表记》所说:“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在治国方略上,强调民为邦本,重视民生民信,拉近尊天与惠民的距离,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之所欲,天必从之”①,从此中国宗教走上了神道与人道相结合的道德宗教的道路,天神以其公正性成为各民族共信的最高权威。在社会体制上,周人致力于建设以男性血缘关系为轴心的宗法等级制度,把诸侯分封制度、财产与权力继承制度、刑法赏罚制度、民俗生活规则皆纳入其中,形成完整的礼治体系。经过春秋战国土地私有制度的建立和诸子百家人文主义的洗礼,至秦汉帝国的建立,以地域为行政区划、以中央集权和各民族异俗共存为特色、以宗法等级制度为基础、以个体家庭为社会细胞的统一大帝国正式形成,在意识形态上以孔子儒学的仁礼人文之学为指导思想,同时重建郊社宗庙制度,形成人文为主导,宗教为基础的社会文化格局。各种有独立教团的本土宗教如道教、外来宗教如佛教都在政主教辅的体制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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