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憨山德清“其庄田则有庄主,及征收租税,又有监收”①的记载可知,庄主是生活在田庄中负责经营的职位,而监收则是每年田谷成熟时,由寺院派出的收租僧。正是庄主类职务有足够多的生活自由度和获利空间,所以逐渐出现了丛林中的腐败现象,而现存的宋元清规对这类职务用人不当,导致寺院经济受损的记载,也是用了很多言语描述,如“苟用非其人,不识因果,隐瞒常住,苛取佃甲,无所不至。非特岁计不足,抑且累及山门”②。《敕修百丈清规》更是直言当时丛林中庄主、监收一职的种种弊端:“近时丛林凋敝百出,而庄中尤甚,略举其三:诸方通害,初争庄职,安能遍及?构怨住持,上下不睦,一也;一充其职,离寺相远,靡所不为,致争起讼,供众钱粮,尽皆耗费。复积逋负,以累于后,因而纪纲不振,庄佃生侮,租课不还,其弊二也;纵使老成能事充之,而州县应酬,吏胥管干,乡都职役,邻里富豪,皆合追陪。既启其端,稍有不及,便生衅隙,虽不明支,而巧立除破,公私无益,故庄中之费或半于寺,其弊三也。”③至于监收,同样凋敝百出,如“为住持私任匪人者有之;因利曲徇者有之;为勤1日执事人,连年占充者有之;托势求充者有之;树党分充者有之;角力争充者有之。蠹公害私不可枚举”④。可见,宋元时期的某些庄主等杂务僧,已逐渐脱离了正常的禅僧修持轨道。
虽然庄主类职务也能与净头等僧侣一样,在作务中修行乃至觉悟,但恐怕其中有很多人没有把持好自己的操守,逐渐做出了侵渔寺产的腐败行径。同时,这类作务僧也俨然成为列职杂务中的“上层”,他们获得了禅寺的特殊礼遇,但在清规中却被浓墨重笔地道出了他们的贪腐行径,可谓对比鲜明。这类职位也许同样有许多人争请,但与那些真正的“杂职”、“累职”相比,他们在办道境界上,可能却与之相差千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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