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二部僧受戒”,是指女众欲受比丘尼戒,必须在比丘“十人僧”与比丘尼“十人僧”中受。用浅白一些的话说,女众成为比丘尼,必须先由比丘尼僧团成立十人项目小组,检核她是否具足受戒资格;然后再由比丘僧团成立十人小组,作进一步的复核。
这在女众初创僧团时,容或有实际需要,因为她们刚刚进入修道领域,对于当事人适不适合出家,容或因为经验不足,而有检核不周的可能;所以当时佛陀规定:须由僧团已成立多年,且经验丰富的比丘来协助把关。但是在比丘尼僧团已成立两干余年之后,佛教界竟还普遍抱住“比丘尼非二部僧受戒不可”的成规,这简直是用仪轨之名,来行控制比丘尼“生杀大权”之实,义务协助变质形成特权掌控。难怪藏传与南传佛教比丘尼会完全绝迹。
笔者曾据理力争,认为喇嘛或活佛转世制度一样没有佛世传承,为何他们就没有“传承正当性”的顾虑,而且行之有年?更直接指出:藏传与南传比丘尼传承的断绝,绝对与比丘的阻挠有关,因为比丘尼不可能希望“绝后”,只有比丘有可能为了打压女众,而形成集体共识,拒绝组成十人僧以复核资格,卒令女众永不得戒,这样下来,不出数十年,比丘尼肯定会从该一地区中全面绝迹。
更且弘一大师就曾说过:从南宋以来,比丘的传承早便断绝了。②依照这种逻辑,为比丘与比丘尼尊证的十师都必须具德,这些十师都是血肉凡夫,难免也有犯戒甚或发生丑闻之人,他们的资格不具,岂不意味着南宋以来,受戒男众一样是不具足比丘资格?严格说来,不论比丘或比丘尼,如果用这种标准来认证传承,那么,肯定他们的传承都是有瑕疵的。若照这种说法,连比丘僧团的传承也早就已经断绝了。既然比丘与比丘尼都一样没资格声称传承合法,又如何能拿“传承”来作为“比丘尼僧团不得成立”的理由?
这就是“一即一切”的荒谬逻辑!把“修道资格”与“传承”,“一人得不得戒”与“是否有十人僧证明”连结上必然关系,那么我们自亦可把“个人得不得戒”与“十师是否都具足戒德”连结上必然关系。而且依这种逻辑:一个人因十人清净而得戒,下一代的一个人就得依十的二次方(一百个人的清净)而得戒,再下一代的一个人,就得依十的三次方(一千个人的清净)而得戒……辗转而成十的n次方,这样计算下去,岂止是南宋以后,相信世间早就没有一个“真比丘”了。这种“随机定命”的论调,究竟将作为一个行为主体的“自由意志”置于何地?
事实上,依“缘起”论来看,固然凡事要依因待缘以成,但个人之所以得改变命运,凡夫之所以得成为圣人,个人的“心之导向”,依然是挣脱命运牢笼的首要条件。是故修道人得戒与否,其他都是次要因缘,忏悔自新的殷重心与断恶修善的坚决心才是要件。
更进以解析“十人僧尊证”的深义,笔者以为,其中一个用意,就是以公正的程序,来形成对受戒人的一种保障。如果由某一个人单独掌握新人僧者的生杀大权,那将很难去除私人恩怨或个人偏见的干预因素;所以让受戒人获得公正的待遇,用“十人僧”来共同检证,确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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