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分析模式当中,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四个维度均要达到充分的合法性是难以企及的高度,但却是公权力应该努力的方向。在前文中,我们已经较为详细地论述了网络监督如何发力于这四个维度,促进公权力合法性的增量。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再次予以重申。
从总体上看,我们可以将公权力的合法性大致分为“理念合法性”与“实践合法性”两大类,“理念”包括公权力的价值取向以及与此相关的政治制度与公共政策,当政治制度与公共政策还停留在文本阶段时,它们在某种程度上依然还是一个理念,还需要通过具体的实践来检验。“理念合法性”是指公权力所倡导的价值取向、即将付诸实施的制度与公共政策具有强烈的时代性与现实性,并符合民众的愿景、切入当下的实际。可以想见,任何严重滞后于或过分超越于当时当地实际情况的价值取向、政治制度与公共政策都不具有合法性。“实践合法性”主要是指公权力的施政行为与效果是否被民众所认同。如果公权力的施政行为超出了被人们认同的政治制度框架,或者偏离了符合人们愿景之公共政策的预期,那么公权力之实践合法性则面临危机。
互联网的出现,为人们便捷地表达心声构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同时,由于现实世界利益诉求渠道的梗阻,也使越来越多的民众倾向于借助网络表达意愿,网络监督群体的言行涵盖了从价值取向、政治制度与公共政策,以及公权力施政行为与后果等各方面,渗透着对当地公权力的掌控者与行使者理念与实践之合法性的考量。具有相当主体包容性的网络监督,所蕴含的民生心愿、民意诉求,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促使执政者反思其理念与实践是否契合当下实际、是否符合其治下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监督能够在维护与增量公权力合法性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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