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电子证据开示的原则
有学者对刑事诉讼中传统证据的开示原则作了讨论,认为应坚持证据开示法定原则、加重检控开示义务原则、开示程序简便原则、公共利益豁免原则、违反开示义务承担法律制裁原则等,①这些原则也适用于电子证据的开示。但电子证据又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性,要求必须确立适合电子证据开示的原则。
4.2.1双向开示原则
就传统证据而言,证据开示有双向开示和单向开示之分。传统证据理论认为,进行证据调查的侦查机关和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拥有雄厚的司法资源和巨大的国家强制力,在证据距离方面比辩护方更有优势,而辩护方的取证行为又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因而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负有向辩护方单向证据开示的义务。但这一原则所基于的证据距离理论在是建立在传统物证、书证等在物理形态上具有唯一性的基础上的,而电子证据在物理上与这一特点完全不同。如前所述,电子证据具有分散性特点,而且还具有实时性、自动性的特性,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电子证据存在于信息经过的各个介质中。而在网络时代,与计算机犯罪有关的高科技犯罪也导出不穷,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具有很高的计算机水平的技术型人才,在掌握证据方面并不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差。在这种条件下,电子证据的双向开示原则是符合电子证据的技术特点的。另外,根据诉讼平等的原则,如果只由控方单向展示电子证据,对控方也不公平,恐怕也难以接受单方开示的义务,或者虽表面上接受了该义务而不切实地去履行,其结果是控方开示证据的程序,也只可能是流于形式。因此,遵循双向开示原则有利于保障诉讼公正进行,提高诉讼效率。
4.2.2完整开示原则
完整开示原则,即电子证据的开示应包括数据电文内容信息、附属信息和环境数据三个方面。内容信息是控辩双方已经获得的将在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的电子证据内容,如E-mail中叙述的内容;附属信息是指证明内容数据产生、变更、消失的数据,如E-mail所述内容受到修改、删除时自动生成的时间、系统或第三方日志等数据;环境数据是指支持电子证据的硬件或软件所产生的数据,如系统的版本数据等。电子证据开示时,要完整地开示这三项内容,才能相互印证所开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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