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0349
  • 作      者:
    田朗亮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收藏
作者简介
  田朗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现于最高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曾供职于国有商业银行法律部、地方中级法院民一庭。编著有《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案例适用》等。
展开
内容介绍
  《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增订版)》为您提供:  深入剖析民间借贷重点疑难问题:利息与利率、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相关常见犯罪释义等。  42个民间借贷典型案例:从2000多份文书中精选出来的中高级人民法院最新生效裁判,归纳裁判要旨。  全面收录民间借贷最新法律政策:10大方面118个文件,特别收录了江苏、浙江、上海、广东等地方法规政策。
展开
精彩书摘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李日强起诉要求上诉人陈杰敏、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还款付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上诉人陈杰敏、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向被上诉人李日强归还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9年8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上诉人陈杰敏与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之间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陈杰敏、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后,上诉人陈杰敏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在《借条》上的签名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代表公司签名的,上诉人并非借款人,不应对被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和连带赔偿责任。1.借条内容表明:上诉人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代表公司在借条上签名的,借款行为属于公司行为。借条是借款纠纷的核心证据,可以从借条的内容分析当时出具借条时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确定借款人。首先,借条的借款内容下面写着“的彩公司”,然后是法定代表人“陈杰敏”的签名,接着盖有公司的公章,最后是签署的日期。这完全符合公司签署相关文书的习惯做法,在无其他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常理予以认定。其次,被上诉人与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是客户关系,素有业务来往,被上诉人在借款和取得借条时,清楚地知道上诉人是广州市的彩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上诉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的行为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另外,借条也明确了“因业务发展需要”的借款目的,被上诉人对此也是知情的。再次,借条上只有一个签署时间。如果按照原审法院的理解,签名具有独立性,上诉人的签名在后,那么应当出现两个签署时间,一个是公司盖章的时间,一个是上诉人签名的时间。如上所述,按常理就应当认定上诉人的签名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代表公司在借条上签名的,借款行为属于公司行为,并无原审法院所谓的“独立性”。  ……
展开
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适用指南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规范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民事法律三、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和利率四、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五、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六、民间借贷相关常见犯罪释义(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一、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1.【借条中的姓名】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2.【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3.【多张借条与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可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4.【胁迫下的欠条】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则其仍应负偿还责任5.【借用他人信用卡】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并需支付怠于还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6.【转账凭条作为证据】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二、借贷责任主体的认定7.【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8.【空白收据与借款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向外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是无效行为,但不能因此免除该单位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9.【夫妻个人借款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10.【借款债权的继承】出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三、借款合同项下款项的交付11.【本金预扣利息之一】借款人虽主张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当头抽取了部分利息但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支持12.【本金预扣利息之二】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法院不予认可13.【借条与款项交付】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已经实际交付14.【收条与款项交付】可依据借款人对巨额借款出具的收条综合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四、借款合同的利率与利息15.【复利的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将未偿还本息累加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别于复利约定16.【逾期利息的计算】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可视为无息……第三部分 现行法规政策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