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模式缺乏系统化问题
从“三审合一”的试点实践看,目前主要在相关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推行该审判模式,并未在相关地区的各个审级法院实行“三审合一”,以致出现大量案件一审统一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二审仍由相关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庭审理的情况。“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系统化的缺失,使得这种试点工作不能充分体现审判资源整合的优势,不能从根本上实现统一执法标准的目标。而且,系统化的缺失还可能导致法院与其他行政或刑事执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不畅,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二)案件的管辖分工问题
1.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问题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主要是涉及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所规定的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七种犯罪行为的案件,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①上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首先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事实的认定,然后还要考虑对被告人的罪名认定及量刑等问题。笔者曾审理一起被告因侵犯著作权经过刑事处理后又被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事纠纷,可以看出刑事法官对于侵权事实的认定与民事法官存在很大差别,尤其是在证据的认定方面。
在“三审合一”试点实践中,福建模式没有考虑吸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理由是刑事案件审理与民事、行政审判不同。然而,受到刑事制裁的犯罪行为首先应当构成民事侵权,否则就无从谈起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认定侵权构成与否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前提,刑事案件的处理需要民事法官的介入。而且,目前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也与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有所不同,如涉及专利纠纷的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审理,而假冒专利刑事案件的审理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应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犯罪的审理也不受此限制,由基层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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