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新设计,合议组认为:根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可以判断,“秀面”两字是中国汉语文字,其横竖笔形粗细视觉相等、笔形方头方尾,给人以方正、简洁、无装饰的整体视觉效果,与中国汉语文字中的黑体字类似,属于传统字体。根据《审查指南2006》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4.3节的规定,文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其横向排列方式属于文字排列的惯常排列方式;该专利标贴采用长方形属于所属领域司空见惯的形状设计,因此,根据外观设计图片及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判断,该专利是将两个传统文字按照司空见惯的排列方式运用于标贴上,而标贴的形状采用长方形属于所属领域司空见惯的形状设计,因此该专利不符合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中“新设计”的要求。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6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针对该决定提起专利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关于“新设计”的认定。
顾名思义“新设计”是对产品的外观作出的新的设计。针对本案,涉案专利是将两个传统文字按照司空见惯的排列方式运用于标贴上,而标贴形状采用的长方形属于所属领域司空见惯的形状设计,其明显不属于新的设计,因此其不符合“新设计”的定义。
随着我国外观设计专利质量的稳步提升,《专利法》将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移人《专利法》第2条第4款,提高了其法律位阶,其中对于外观设计的定义中关于“新设计”的定义仍然保留,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一般文字和数字的字形以及字音、字义均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6项,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在《专利法》修改说明中提到:“我国每年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经位居世界第一,但在受理的外观设计申请和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有相当数量涉及的是瓶贴、平面包装袋等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图案设计。这既不利于提高我国对产品本身外观的创新水平,促进我国品牌产品的形成,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会增大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之间的交叉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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