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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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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高职生产性实训基地法律问题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2327813
  • 作      者:
    高慧云著
  • 出 版 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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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慧云,1968年10月出生,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管理系主任,副教授,北京市教学名师,北京市营销管理专业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兼职执业律师。199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取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法方向硕士学位。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管理经验,教学上主要针对会计、税务、物流管理专业从事经济法、物流法、税法、金融、国际商法等课程教学,其经济法课程被评为学院优秀课程。参与多项教育部、北京市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发表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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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高职生产性实训基地法律问题研究》针对高职院校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最大特色是理论与实践结合,既有生产性实训基地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也有实践运行案例,不仅对理论研究有启发,对实践也有很强的指导作用。《高职生产性实训基地法律问题研究》主要内容包括生产性实训基地法律地位、独立法人型实训基地公司治理结构、非独立法人型实训基地校企合作协议、生产性实训基地劳动制度、生产性实训基地工商和税收制度、实训基地企业权利保护、生产性实训基地运行案例。《高职生产性实训基地法律问题研究》适合职业教育研究者、职业院校教师及财务人员、校企合作人员、接收学生实习的企业管理者阅读和使用。
  《高职生产性实训基地法律问题研究》是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高职工学结合实训基地运行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码:101521)的成果,也是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骨干校校企合作机制建设项目的成果之一,得到了国家骨干校建设资金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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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资本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具有伴生关系
  资本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们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但资本所有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法人财产权是直接的外化的物权。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如果高职院校作为投资者,则高职院校享有生产性实训基地资本的所有权,但这些资本在实际运作中转化为货物和办公用品,则货物和办公用品的所有权属于生产性实训基地法人组织。
  2.资本所有权决定法人财产权
  股东大会是生产性实训基地法人的权利机构,法人必须执行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而这些决议和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并控制法人财产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生产性实训基地的股权掌握在高职院校手中,则生产性实训基地最终就要受高职院校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普通企业手中,生产性实训基地最终就要受普通企业的控制。因此,资产有权人可以决定法人财产权的范围、大小、规模等。
  3.资本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互独立
  通过上述的两点分析可以看出,资本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是具有天然血缘关系的两个权利,但两个权利的主体不同,资本所有权的享有者只能是股东,法人财产权的享有者则只能是公司,两者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各自拥有独立的内容和排他的性质,股东不能因为拥有资本所有权而直接干涉生产性实训基地对法人财产权的行使,生产性实训基地也不能因为拥有法人财产权而妨碍股东对股权的行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法人财产权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性。在生产性实训基地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2)资本所有权转让的独立性。资本所有权转让时,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即使是全部资本所有权的转让也只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整体法人财产的易主,但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
  (四)学校资本所有权与实训基地法人财产权的协调建议
  综上所述,在对采取法人治理结构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建设上,作为高职院校或其他出资人,要明确生产性实训基地法人与出资人是两个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权利。要分别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才能保证生产性实训基地的长效机制的建立。笔者在两者的协调上提出以下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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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生产性实训基地法律地位
第一节 生产性实调基地的概念
一、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概念
二、生产性实训基地的特点
三、生产性实训基地与校外实习基地的关系
四、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功能
五、生产性实训基地的作用
第二节 生产性实训基地的种类
一、生产性实训基地按法律地位的不同分类
二、生产性实训基地按投资主体的不同分类
三、生产性实训基地按经营主导主体的不同分类
四、生产性实训基地按合作形式的不同分类
第三节 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
一、生产性实训基地在学校的主体资格问题
二、生产性实训基地在社会上的主体资格问题
第四节 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权利与义务
一、生产性实训基地的经营权利受到限制
二、生产性实训基地增加了教育义务
第五节 生产性实训基地各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生产性实训基地内部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生产性实训基地外部主体的法律地位
第六节 生产性实训基地与校办工厂在法律地位上的比较
一、二者的目标不同
二、二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
三、二者的产权归属不同
第七节 生产性实训基地与新加坡“教学工厂”的比较
第八节 生产性实训基地与美国“法律诊所”的比较

第二章 独立法人型实训基地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节 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
第二节 生产性实训基地法人的出资与设立
一、公立学校是否能够出资的问题
二、公立学校出资方式的选择
三、货币出资的问题
四、知识产权出资问题
五、公立高职院校出资瓶颈的解决方案
第三节 生产性实训基地的组织结构
一、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组织机构
二、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一般组织机构
三、关于生产性实训基地一人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投资者与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利益协调
一、协调好学校资本所有权与实训基地法人财产权关系
二、出资者资本所有权、董事决策权和实训基地经营权的有效制衡
三、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分配问题
第五节 生产性实训基地内部各利益集团的协调
一、学校与生产性实训基地之间的关系协调
二、生产性实训基地工作人员和实训指导教师的关系协调
三、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训学生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协调

第三章 非独立法人型实训基地校企合作协议
第一节 生产性实训校企合作协议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特点
二、学生作为受益人可否成为校企合作协议的当事人
第二节 生产性实训校企合作协议的法律性质
一、协作型联营合同形式
二、业务外包式合同形式
三、技术开发和服务合同形式
四、三种性质的校企合作协议比较
第三节 生产性实训校企合作协议的内容
一、校企合作协议主要条款内容
二、协作型联营式的校企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
三、业务外包式的校企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
四、技术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
第四章 生产性实训基地劳动制度
第五章 生产性实训基地工商和税收制度
第六章 实训基地企业权利保护
第七章 生产性实训基地运行案例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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