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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医疗损害责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7889
  • 作      者:
    吴祖祥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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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祖祥,2005年于河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现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侵权法、物权法、合同法。在《求索》、《东南学术》等杂志发表论文20余篇。完成《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的起草工作,并全程参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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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医疗损害责任》主要内容包括:《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医疗行为、医患关系、医患法律关系的要素、医患纠纷、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概论、外国及地区医疗损害责任之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之发展演变、《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之归责原则体系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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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五)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的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台湾地区“医疗法”第8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事人员因执行业务致生损害于病人,以故意或过失为限,负损害赔偿责任。医疗过失认定的标准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所谓善良管理人是一个抽象的判断标准,是一个很高的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是从罗马法里面来的,罗马法里面的善良管理人有一个“善良家父”的注意义务。汉德公式告诉我们,所谓理性人的标准根本要探讨的是,损害发生的几率以及损害发生的严重性,再去与避免损害发生的成本互相做比较,这三个因素要同时考察,再来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师之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失,应回复理性医师的注意标准,由法院依据医疗常规、鉴定意见、医疗准则之规范等,考察个别病人之特殊情状,斟酌系争案件的病人病情、某项诊断治疗行为之风险、对于病人未为诊断治疗所生之损害大小、损害发生之几率、医师为病人进行某项诊断治疗可能花费之成本,及病人本身之经济负担,予以综合判断。
  在举证责任问题上,一般仍由受害患者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的过错负举证责任。但在实务中,法院有的采用德国“表见证据”规则,有的参考美国法的“事实说明自己”规则.以便对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进行减轻及缓和。依据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77条但书规定,认为在医疗事故案件,若由受害患者作为原告起诉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则显失公平时,应转由被告医师或者医院负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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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立法概况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第二章 医疗损害责任概论
第一节 医疗行为
第二节 医患关系
第三节 医患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四节 医患纠纷
第五节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三章 医疗损害责任之归责原则
第一节 归责原则体系概论
第二节 外国及地区医疗损害责任之归责原则
第三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之发展演变
第四节 《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之归责原则体系设计

第四章 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之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抗辩事由

第五章 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之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第一节 违法告知义务之损害责任
第二节 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责任构成要件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之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第一节 医疗产品概论
第二节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赔偿
第一节 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节 医疗损害赔偿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份额的承担
第四节 医疗损害赔偿金的支付

第八章 医疗鉴定
第一节 概念分析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医疗鉴定结构
第三节 现行医疗鉴定结构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医疗鉴定制度改革
第五节 医疗鉴定结论的审查

第九章 医疗损害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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