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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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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婚姻家庭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3944
  • 作      者:
    江必新, 何东宁, 肖芳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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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行政审判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院长。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博士生导师,入选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报告团,并担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WTO研究会常务理事。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个人专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一一行政与法的关系发展史》、《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行政诉讼问题研究》、《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国家赔偿法原理》、《WTO与行政法治》、《WTO与司法审查》、《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务》、《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一一(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思辨》、《新诉讼法讲义——执行的理念、制度与机制》等。合著或参加编写《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行政程序法概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行政诉讼法学》、《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行政监督机制》、《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国家赔偿问题研究》、《当代行政诉讼基本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婚姻家庭卷)、(劳动争议卷)、(房地产卷)等著作四十余部。参与编写《行政法学教程》、《行政诉讼法学》等教材二十余种。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求是》、《法学研究》、《法学杂志》、《法学》、《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百余篇。
  
  何东宁,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硕士,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长、执行局行政执行室主任。
  1984年至1994年在湖南省慈利县江垭、溪口等人民法庭、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1994年至2008年在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办公室副主任、执行裁判庭副庭长;2008年7月至2012年9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代理审判长。2012年9月至今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历任审判员、审判长、执行局行政执行室主任。
  与人合著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婚姻家庭卷)、(劳动争议卷)、(房地产卷)、《存单纠纷审判实务及判例研究》、《民事再审程序新问题裁判标准》等著作。担任《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丛书》的执行编辑,参与《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新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民事诉讼新制度讲义》等书的撰写,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
  
  肖芳,女,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在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现供职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合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二)、(婚姻家庭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参与撰写《侵权责任法审判前沿问题与案例指导》,先后在《法律适用》、《检察日报》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3界学术讨论会二等奖、第7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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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婚姻家庭卷》核心内容,突出对所提炼裁判规则解读的指导意义,以超越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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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知识产权的分配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作了进一步解释,所谓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该条规定以财产性收益取得的时间为标准判断该财产性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论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根据该条规定,只有财产性收益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取得,即使该知识产权系夫妻一方婚前创作产生,或者婚前已经取得知识产权,均认定该收益系夫妻共同所有,就此而言,该条规定更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人配偶一方。但是,仍存在不足之处: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或者创造,甚至已取得知识产权,但尚未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的,离婚后的取得的收益(一般称为期待利益)归属如何并不明确。严格按照该条规定,期待利益不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如此一来,则一旦出现离婚可能性时,知识产权人可能能过拖延申报知识产权,或者拖延确定财产性收益的办法来逃避分割该部分财产,这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支持知识产权人创作、研究的配偶一方而言亦不公平。
  对于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是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就其知识产权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合同,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利益,知识产权中的获得报酬权也只是期待权,该项财产性权利不能归夫妻共有;如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妻一方已经与他人订立了使用合同,无论知识产权人是否已实际取得了报酬,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之利,归夫妻共有”。①也有观点认为:“虽然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不能由夫妻共同所有,但知识产权的收益即财产权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实践中可考虑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规定期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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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婚约聘礼
规则1 给付与接受聘金以成就婚姻为前提条件,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第二章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
规则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三章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规则3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物质奖励,具有特定人身性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规则4 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规则5 婚姻当事人以离婚为前提对财产的处理,因婚姻关系未解除,已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第四章 夫妻共同债务
规则6 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第五章 被抚养人
规则7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第六章 事实婚姻关系配偶的继承权
规则8 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第七章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继承权
规则9 一方同意人工授精后又反悔,该受孕子女无论与夫妻双方或一方有无血缘关系,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第八章 遗产的处理
规则10 被继承人与妻(夫)再婚后共同生活,妻(夫)没有收入来源,遗产分配时可以多分。
规则11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第九章 遗嘱执行人
规则12 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相关事项自愿签订代理协议并收取遗嘱执行费,应认定该代理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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