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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纠纷疑难案例评析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43609
  • 作      者:
    郭俭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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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上海“四个中心”建设中,航运中心建设居于重要地位,如何更好为航运中心建设服务始终是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的一项工作主题。在航运中心建设中,海运中心的建设固然重要,但空港建设的作用也不容小觑。事实上,浦东机场的货邮吞吐量已位居世界第三,并有望在近年跃居第一。与此相应,作为浦东机场所在地的浦东新区法院,近年来受理了大量涉及航空货物运输争议的案件。这些案件类型新颖,适用法律复杂,具有一定的审理难度。
  《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纠纷疑难案例评析》的出版,使我们欣喜地看到,面对压力和挑战,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敢于创新,积累了审理此类案件的丰富经验。一是理论与审判实践相结合,《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纠纷疑难案例评析》虽以浦东新区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典型案例为主,但收录的数篇理论研究文章使我们看到了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背后的理论积累。二是创新与传承相结合,在案件审理中,既注意借鉴海运的相关规则,如高院针对海运货运代理案件的相关解答,又充分注意到空运特殊性,积极推动航空货运规则的健全和完善。三是法律规则与行业特点相结合。在对航空运输及相关行业的操作模式、行业惯例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准确理解和适用国际公约、航空运输业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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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货运代理合同成立。本案中,原告为联邦公司的代理人,并代为签发了总运单。原告的地位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人,被告为货主捷虹公司的代理人。现原告已经接受了被告的订舱,并予以制单,该批货物已经出运,原告已经完成了其作为实际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定给付运杂费。被告主张原告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被告损失,基于被告不再进行反诉,故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被告可另行主张。被告主张原告作为被告代理人,在被告明确要求其不向承运人垫付运费的情况下,向承运人垫付,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原告向被告主张的并非垫付费用,而是双方约定的运杂费,即使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被告也应在2008年1月25日前支付运杂费;即使存在承运人延误而导致被告遭受损失,被告也不能就此拒付运费。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运杂费137839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四、案例评析
  在货代领域,尤其是航空货代业务中,正确厘定航空货运合同与航空货运代理合同是断案的关键和难点。在我国民用航空法规范领域的合同,航空货运合同的一方必须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论是缔约承运人还是实际承运人,否则该合同肯定不是航空货运合同。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均非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故本案并非航空货运合同纠纷。从双方签订的航空货运代理协议来看,原、被告之间属于航空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但从总运单来看,原告的地位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人,被告地位则为货主捷虹公司的代理人。这显然涉及双方代理效力及利益权衡的问题。
  实践中,大量存在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货代提单或者航空分运单,同时注明海运提单和航空总运单上的实际承运人的情形。这种代理人既是托运人的代理人,又是承运人的代理人,实际上是双重代理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双重代理行为违背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法律禁止双重代理。但由于这种商事代理并非单一的民事代理行为,而是分属两个不同的代理事项(即托运代理和承运代理),更是表达了货代行业的客观需要,因而不能简单认定其行为无效。客观上,诉争双方所争执的也往往并非代理是否无效,而是从其他角度出发,提出支付费用的主张或拒付费用的相关抗辩。本案即为典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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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上篇:理论篇——航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审判热点问题研究
航空货运代理纠纷中的疑难问题及审理对策
论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论货运代理人在航空运费到付业务中的法律地位
多元合作模式下货代企业的管理弊漏及风险防范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纠纷的审理及法律适用

下篇:案例篇——货代合同纠纷典型审判案例及评析
第一章 基本关系
案例1:货运代理业包机协议合同性质的认定——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诉江苏天行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2:货运代理业包板协议的性质及空舱费的认定——陕西捷讯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欧展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3:具备双重代理身份的货代公司向托运人主张权利的责任认定——天津大田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上海意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4:外贸合同中的FOB价格术语对货运代理人无约束力——上海腾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维科集团上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5:货运代理合同中表见代理的认定——先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中工美凯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6:货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效力——上海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上海胜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正昌粮机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7:货运代理合同中转委托的认定——上海通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汇利达国际货运代理(广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嘉兴伊格尔纺织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8:转委托情形下货主或委托人责任认定的严格性——上海翔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上海英雪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9: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对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影响——马麦时(远东)有限公司诉浙江省二轻企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10:发票的开具对象是否为运杂费的付款义务人——上海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FASTNET ASIA LIMITED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11:实际委托人与订舱委托书显示不符时货运代理委托人的认定——上海联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毅浩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12:内部委托关系披露时货运代理合同主体的认定——上海世洋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布拉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13: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以内部承包关系对抗对外责任——上海汇金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景豪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例14:货运代理企业挂靠关系模式下人格混同认定的严格性——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东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15:货运代理企业对分支机构管理不当的法律风险——汉宏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合众国际运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

附录 法律法规整理
编者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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