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解读与应用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目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自愿】
【合法】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管辖的案件】
【定居国外华侨的离婚诉讼管辖】
【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八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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