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终极的正当程序掌握在法院手中,能否成功索回主要取决于法院对正当程序的认可,索回成功存在不小的难度。
索回制度还存在侵害高管期待权的危险。由于索回制度不以高管知悉财务粉饰不当行为或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要件,因此,只要业绩指标因粉饰“过大”而被调整时,基于这一指标计算的业绩联动报酬中的“过大”部分金额的决定就不能说是合法的决定,该薪酬决定无效,接受该薪酬的所有高管将因不当得利而被追究责任。这一做法在高管薪酬决定程序合法恰当的情况下会有损不知情的善良高管对薪酬的合理期待权,不利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笔者认为,索回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遏止财务粉饰行为,应区别高管在财务粉饰行为中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粉饰财务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高管行使不当得利的财产索回,而对善意高管的合理期待权应该保护,不行使财产索回,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可考虑追究过错高管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加以实现,这样既维护了公司财产的安全,又保护了善意高管的正当利益。
索回制度要解决的是激励高管过程中对高管的约束问题,它与德国的薪酬合理性注意义务的功用相似,只不过一个是事前约束,一个是事后监督。但是二者的作用机理不同,德国法上的薪酬合理性义务群直接赋予薪酬决定权人义务,通过施加不利的经济惩罚制裁义务违反人,而不针对接受不合理薪酬的高管,不合理薪酬支付的状况依然维持,公司财产减少的损害依然存在,其义务只不过是在通常高管的善管注意义务基础上进一步加以明确和细化;索回制度关注的是薪酬支付基础的不合法性,着眼点放在领受薪酬的高管身上,通过行使索回权追回公司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从而形成薪酬决定、支付过程中的一套责任机制。在利用董事善管注意义务追究义务违反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建立例外的财产索回,既制裁了薪酬决定权人的义务违反行为,又使领受不合法薪酬的高管无法获得不当利益,公司的财产回复获得双重保障。由此可见,索回制度不是董事善管注意义务的明确而是新的另一制度安排,其与董事善管注意义务一起共同构成对薪酬决策参与人更为严格的约束。目前索回制度受到严格的适用条件限制,其具体功效发挥尚待进一步检验。不过这一制度理念开辟了规制高管薪酬的新路径。欧洲公司治理论坛2009年在其发表的声明中认为,在可以适用的雇佣法和公司法框架范围内,如果事后非业务执行董事根据自己的裁量发表了存有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的重要虚假表示的结果,公司应该保留基于这一结果已支付或已授予给业务执行董事的薪酬的索回权,①明确建议在欧盟成员国中加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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