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法机构
就法案而言,澳大利亚的立法机构主要是联邦会议和州/地区议会;就法规和条例而言,主要的制定者是行政机构;就判例法而言,主要的制定者是法院和法官。
(一)议会立法机关
1.联邦议会
澳大利亚的联邦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成立于1901年,由女王(由联邦总督代表)、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总督对联邦议会只行使召集、休会和解散议会以及批准议会通过的议案的职权。议会每年至少开会1次。
众议院代表人数由各州的人口决定。但必须保证每个州至少有5个席位。在众议院占多数的党或多党联盟将组成政府,提供总理和各部长人选。政府部长必须是议员。宪法第24条规定众议院的人数应尽可能接近参议员人数的两倍。目前,众议院有议席150个。
众议院的主要职责是:立法或修改现有法律;监督政府施政并控制政府的财政支出;代表选民表达意愿。
参议院由76名议员组成,通过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西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和塔斯马尼亚州各产生12名,首都地区和北部地区各产生2名。
参议院拥有与众议院几乎相同的立法权,只是不能提出或修改税收和政府财政支出的法案。众议院制定通过的法律和议案必须经参议院批准才有效,即所有的法案都必须经过两院批准才能成为法律,因此参议院扮演着重要的制衡政府的角色。
联邦议会的主要职责主要有:
a)讨论、修订并通过各种法案。议案通常由政府部长提出。联邦宪法第51条规定了联邦议会的立法权主要包括的内容。
b)组成并监督政府。议会负责组成政府,并给政府以执行任务所必需的权威性。议会监督政府的权力主要表现为质询和财政监督。议会是以质询和辩论的方式批评政府工作的讲坛,有时这种批评会导致对政府投不信任票。财政监督权是议会监督政府的一个传统权力。政府的年度预算必须经过议会通过;税收只有在议会的许可下才能增加;财政收入的一切款项必须列入公共账目项下,不经议会允许,不得撤出;议会通过其审计长及有关委员会检查政府支出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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