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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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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变革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0181769
  • 作      者:
    吴晓求等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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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晓求,1959年2月生,金融证券研究专家,1990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学位委员会剐主席、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委员、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学科评审组成员、中国证监会第九届发审委委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吴晓求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金融研究》、《财贸经济》、《管理世界》等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近百篇,近期代表性著作主要有《资本市场解释》(2002)、《中国资本市场分析要义》(2006)、《梦想之路——吴晓求资本市场研究文集》(2007)、《金融危机启示录》(2009)、《证券投资学》(2009)、《变革与崛起——探寻中国金融崛起之路》(2011)、<中国证券公司:现状与未来》(2012)、《金融理论与政策》(201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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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变革研究》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构建国际金融中心和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相互协调发展为判断标准,从股票发行、上市交易、并购重组、增持(减持)与回购、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再融资、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之处罚、退市机制以及如何拓展资本市场资金来源等十个方面,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框架、规则体系、政策取向等作了全面审视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全面推进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政策主张和系列建议,认为中国资本市场全面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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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4.2.4.3 从信息披露上看,大股东的披露限制较为宽松
  虽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简称《指引》)对大股东增持股份导致股份变动信息披露的规定除“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上市公司”之外,首次明确: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无后续增持计划的,也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予以披露。不仅如此,还规定,若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先公告增持计划,除按规定披露增持计划外,还应当在公告中承诺最低增持比例或增持金额。新《指引》还规定,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相关股东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在前述公告发布后,相关股东减持该公司股份的,应自减持前最后一笔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进行。相关股东违反上述规定的,所得收益应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另外,新《指引》还在第七条中对特定条件下大股东增持行为赋予了选择权,结合其他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对大股东增持信息披露上的限制较为宽松,不够严格,留给大股东的空间太大。如2011年底至2012年初,中央汇金公司增持工商银行等股票,由于工商银行等大蓝筹股票股本较大,几千万股的增持都不需要进行公告。这对于大股东而言有利于其在二级市场上的套利,进而影响到中小股东的权益。
  4.2.4.4 从违规成本上看,大股东的受罚成本极低
  首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规定,“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在前述公告发布后减持该公司股份的,应自减持前最后一笔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进行。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应归该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履行职责,将相关股东所得收益收回上市公司,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同时,《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从已发生的案例来看,违规的成本仅仅是警告责任人、返还二级市场上的套利所得和不超过30万元的罚款,这样的违规成本对大股东来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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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中国资本市场:制度、规则与政策
0.1 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重点、难点在哪里?
0.2 上市与交易制度:如何改善市场流动性?
0.3 并购与重组制度:如何提高存量资源的配置效率?
0.4 增持、减持和回购:如何维持交易的公平和市场的动态平衡?
0.5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如何使其成为上市公司成长的润滑剂?
0.6 上市公司再融资:能与股利分红政策挂钩吗?
0.7 信息披露与市场解读:如何回归本源?
0.8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是纵容还是威慑?
0.9 退市机制:是净化市场的利器,还是装点门面的摆设?:
0.1 0资本市场供求关系:如何维持动态平衡?

第1章 中国IPO市场与监管机制:实证分析与政策建议
1.1 中国IPO市场:问题分析
1.2 股票发行监管与IPO市场机制博弈:制度经济学分析
1.3 保荐人处罚机制有效性的实证检验
1.4 制度分析与政策建议

第2章 上市交易制度:如何改善市场流动性7
2.1 证券上市制度:问题与出路
2.2 我国的集中竞价交易制度
2.3 大宗交易制度的现状与证券商报价制度的引入
2.4 控制权协议转让与登记制度的完善
2.5 多种交易制度发展带来的影响与挑战

第3章 并购与重组:如何提高存量资源的配置效率7
3.1 并购与重组:提高存量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方式
3.2 对我国并购重组主要模式的制度分析
3.3 提高并购重组配置存量资源效率的政策建议

第4章 增持、减持和回购:基于市场动态平衡的制度设计
4.1 引言
4.2 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行为的市场影响
4.3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行为的市场影响
4.4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的市场影响

第5章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成长的润滑剂
5.1 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5.2 中国股权激励的现状与问题
5.3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案例分析
5.4 基于最优契约论的股权激励制度设计

第6章 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的调整及其与股利分配政策的关系
6.1 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历史与现状
6.2 上市公司再融资监管规则的历史演变
6.3 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变迁的内在逻辑:制度经济视角
6.4 股利分配约束前后上市公司再融资效应的比较实证分析
6.5 关于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监管规则的未来政策设想

第7章 信息披露与市场解读:回归本源
7.1 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和演变:从委托代理模式下的理性选择到实现有效市场各方利益均衡的共性平台
7.2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7.3 信息披露的市场解读
7.4 信息披露和市场解读回归本源——我国资本市场的政策建议

第8章 证券违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现状和趋势
8.1 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现状与反思
8.2 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现状及其改善
8.3 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现状及其改善
8.4 操纵市场法律责任现状及其改善
8.5 法律责任承担的新动向:以万福生科案为例

第9章 股票退市机制:净化市场和提升价值的重要保障
9.1 中外股票市场退市机制比较
9.2 为什么退市难
……
第10章 市场资金供给关系的动态平衡:资本市场政策设计的重点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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