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设立是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颁布后,为实施“知识产权立国”战略作出的又一件重大举措。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要求,“以2003年的通常国会为目标,提出建立实质上的‘专利法院’所必要的法案”,要“努力在2003年的“通常国会”上提出所需法案,对于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相关的诉讼案件,由东京和大阪两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使东京、大阪两地方法院的专门部门发挥实质上的‘专利法院’功能。”在2003年的“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中,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就提出了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课题。2004年6月,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通过。据此,2005年4月1日,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的特别支部成立。其审判组织机构包括法官、法院调查官、法院书记员、法院事务员和专业委员构成。现在共有18名法官,11名技术助理法官。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并不是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而是存在于普通法院系统的分部。根据日本知识产权学者的解释,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会增加关联纠纷的竞合管辖,在案件审判速度上也受到人事等方面的制约,而且不同区域的人提出一般的版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诉讼存在不便。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审理范围主要包括四类案件:第一,对专利局裁决不服的诉讼,全部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理管辖;第二,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电路配置利用权以及有关计算机程序著作的著作权的民事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理;第三,外观设计权、商标权、著作权、出版权、植物品种权的上诉案件,同时又属于东京高等法院属地管辖的,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处理,不属于东京高等法院的管辖的,将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由对应的8个地方高等法院管辖;第四,东京高等法院所管辖的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中,主要争论点需要有关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其他类案件,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理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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