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与同属英美薪酬模式的英国,由于其多数股份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如英国保险协会和英国退休基金联合会就拥有所有英国上市股票的1/3,所以英国企业在制定高管薪酬相关制度时都会与这两家机构实现沟通;同样的,这两家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导条例也就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2005年,英国保险协会发布了高管薪酬计划执行的指导意见,具体包括:高管薪酬计划必须符合企业的战略及实际状况,同时有告知股东的义务;所有新的股权激励方案都必须得到股东的批准;业绩考核的周期应该在3年或3年以上;强烈建议实行长期的绩效评估体系及延期行权;无论是控制权的改变还是资本重组,薪酬激励都应根据绩效来实行;股权激励方案信息应对股东进行披露;鼓励采用年度常规的薪酬激励,以此减少一次性赋予高管巨额收益的做法;股权稀释不得超过10%。
2000~2002年,美国企业遭遇了灾难性的商业道德危机,在欲望与贪婪的驱使下,数家美国大型公司发生严重的舞弊行为,这些大公司包括安然、泰科、世通、百富勒投资等。这些欺诈行为导致了超过5000亿美元的市场价值下跌。①这直接导致了公众对于企业财务报告以及整个金融市场失去信心。公众的质疑声一片,并认为政府应当对此有所作为。在这种背景之下,为了应对股市危机,重树投资者对股市的信心,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30日颁布了《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这也被认为是大萧条以来对于美国商业企业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立法。①《萨班斯法案》涉及会计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诸多方面,对于上市公司年报进行公布的全部环节和人员都作出了规定,包括官员、董事、高管、审计师、会计师、财务分析师和律师。此外,由于该法案在颁布时没有提出具体的适用豁免条件,这就意味着目前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都必须遵守该法案。该法案共分11章,每一章又细分为若干节。《萨班斯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执行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特别加强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特别强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并明确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及大幅增强了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大幅加重了对公司管理层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经费拨款,强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预算以及职能。对于企业而言,最重要的部分有302条款(公司对于财务报告的责任)、404条款(公司管理层及外部审计师对于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责任)、409条款(实时信息披露)和902条款(企图和阴谋进行欺诈犯罪活动)。由于2000~2002年美国公司舞弊事件中企业高管负有无可推卸的最主要责任,因而《萨班斯法案》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明确公司管理层的责任以及对股东所承担的责任。《萨班斯法案》对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师加强了监督管理,更将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作为关注的具体内容。公司管理层报告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而且要求外部审计师证实管理层报告的准确性。《萨班斯法案》完善了现行美国法规在处理虚假财务报表、虚假财务审计、销毁财务证据等方面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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