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目标公司却少有与专利运营公司谈判的能力。由于专利运营公司不生产制造任何产品,目标公司不能像在其他专利侵权案件中那样提起反诉。故目标公司缺乏一种杠杆性的手段来要求专利运营公司降低专利许可费。
(二)诉前警告函
诉讼绝不是专利运营公司的目的,所以在发起专利诉讼前,专利运营公司一般使用警告函。警告函是专利运营公司自身或者委托律师向目标公司提出的缴纳权利金以及停止侵权行为的要求,是一种庭外达到意图的必然途径。警告函的作用有:一是可以达到专利经营的效果,如建立特定产业、技术及产品的市场领导地位,塑造专利运营公司的形象以及声誉,扩大专利授权许可的市场规模效益,以及掌握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的资源配置;二是宣示专利的实力架构及保护行动的决心和法律手段,告知目标公司存在侵权的事实以及可以通过缴纳权利金的模式消除诉讼风险;三是通过此种手段可以进行相当的舆论渲染,主要是在发出警告函的同时借助媒体的作用,对目标公司施加威胁,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这是专利运营公司达到目的的最佳模式;四是减免日后提起专利诉讼的举证责任,以及增加被告成立故意侵权责任的概率,减少专利诉讼成本的损耗。部分国家规定,专利权人在诉前没有向被告发出警告函的,原告必须支付全部诉讼费用;而发过警告函的,则不必支付全部诉讼费用。美国阿凯夏公司业务开发执行副总裁Mr.Dooyong Lee表示,“当一个目标客户在收到警告函时,其知道我们的企业是一个什么样的企业,我们的业绩又是什么样的,我们所采取的交涉模式又是什么样的。当然客户也知道,我们不会简单地以‘并不使用那个专利’来敷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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