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政法机关近日举行打击刑事犯罪大会,百名犯罪嫌疑人由当地公检法主要领导“压阵”,被押解着到市区“定点巡游”。据说,此举赢得了数万名市民的拍手称快,也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势力,促进当地社会治安的好转。我则认为,犯罪嫌疑人“定点巡游”的做法涉嫌多重违法。法律明确将处于侦查阶段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对其实施逮捕、刑拘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它仅仅是一种防范: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保证日后的诉讼顺利进行。按照司法解释:“这只是一种保障手段,而不是惩罚手段。”犯罪嫌疑人没有经法院审判,他们仍是“无罪”的,而“定点巡游”所传递的信息则往往让人误认为他们已经构成犯罪。
这无疑是一种超前“惩罚”行为。这种行为势必带来两种司法困惑:或日后法院宣判其无罪,而“定点巡游”所预示的“有罪推定”将处于尴尬的境地;或嫌疑人真的犯了罪,这一做法也可能对他们今后的服刑改造教育带来不良影响。
“定点巡游”的做法还涉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有损其人格尊严。尚无定罪的犯罪嫌疑人,作为自然人,他有隐私权;作为公民,他有人格尊严。做人,除了维持最基本的生存以外,可能就数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最为重要了。即使对已经判刑的罪犯,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不能“游街示众”,这是因为,他们的人格尊严并没有因为犯罪而受到剥夺或限制,更何况虽有犯罪嫌疑但并未定罪量刑的“无罪”之人,他们的人格尊严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定点巡游”的做法,表面上看,是让这些“害群之马”在公众面前亮相、出丑、丢脸,虽然有“遏制犯罪”、“教育群众”的良好初衷,但必须指出的是,这种羞辱人格的做法显然是有悖于现代法治精神和现代文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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