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阁制。总统制和内阁制是两种不同的政府责任形式。根据宪法的规定,虽然国务院总理须由国家主席提名才可被任命,但国务院总理及国务院组成人员一旦被任命,他及其所领导的国务院就直接向权力机构负责,而无须向国家主席汇报工作。但是,总理不是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提名谁作为总理的人选,并不是建立在经选举程序获胜的候选人基础之上。此外,国务院总理对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并没有任免权。
三、代议制机构之下的五权分立体制。从不同性质的最高权力是经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角度看,除了立法权被人大代表保留外,有四项权力的最高长官是平行产生的,它们分别是国家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这样一来,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检察权和军事权都共同来源于人大代表或人民,它们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实,这五项权力都属于人民固有的权力,除了立法权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直接行使外,其他四项权力都同时授予了其他机构行使。
因此之故,继续推进中国的民主制度既不能也无需采取急风暴雨式革命,只需精心完善现有国家的制度,从现有宪法的精神实质上寻找政治体制改革的方案,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制定《地方自治法》、《人权法》和修订《选举法》以及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
在原则上,如同三十年经济体制改革采取了“抓大放小”的权力分配格局,在政治领域也应当采取这个方针。对中央而言,始终重握“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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