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高速公路施工区交通控制布置一般原则
6.1.1 基本要求
(1)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应考虑养护维修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和周期、交通量、经济效益等因素,控制区内交通标志的设置必须合理、前后协诃,起到引导车流平稳变化的作用。
(2)工作区应设置工程车辆专门的进口和出口,出入口应设在顺行车方向的下游过渡区内。
(3)同一方向不同断面的相同车道同时维修作业,下游工作区距上游工作区1000m以上时,应在下游工作区前端设置施工标志。
(4)同一方向不同断面的不同车道不宜同时维修作业;当必须同时维修作业时,其控制区布设间距,高速公路应不小于1000m,一级公路应不小于500m。
(5)当单向三车道及以上公路的中间车道养护维修作业时,应与相邻一侧车道同时封闭。
(6)应利用作业区上游的可变信息板显示“前方××公里封闭车道施工,请谨慎驾驶”的信息。
6.1.2 施工区域布置
(1)在警告区内应设置施工标志、限制速度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形诱导标等;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锥形交通路标;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应布设路栏。控制区内其他安全设施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
(2)当需要布置改变交通流方向的作业控制区时,可与中央分隔带开口位置相结合,利用非作业控制区一侧的车道。当警告区范围内有人口匝道时,应在匝道右侧路肩外设置施工标志。
(3)立交区进出口匝道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布置,应根据工作区在匝道上的具体位置和匝道的长度而定,当匝道长度比规定的警告区最小长度短时,作业控制区最前端的交通标志可设置于匝道的起点处。
(4)在同一位置的作业时间在12h以内时,可适当减少交通标志,但应设置施工标志以及锥形交通标,并应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移动式标志率或配备交通指挥人员。
(5)当养护维修作业位置移动时,可按实际条件作适当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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