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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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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企业法律法规全书.投资设立卷.2011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8133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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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企业法律法规全书(2011)(投资设立卷)》收录全面,编排合理,查询方便,收录改革开放以来至2011年1月期间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全部与公司企业投资设立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重要的部门规章、相关政策规定。內容包括公司企业类型、投资政策、工商登记、股份股权、公司治理、破产改制等,全面覆盖公司企业投资设立的方方面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企业法律法规全书(2011)(投资设立卷)》具有体系清晰、查询方便的特点。
    特设导读、条旨、文书范本、指导案例,实用性强
    全书各部分特设“导读”栏目,对本部分核心內容进行解读;对重点法律附加条旨,可指引读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条文。提供投资设立中的常用法律文书范本。另外,书中还特别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部分指导案例进行了收录,这些指导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
    特色服务,动态增补
    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企业法律法规全书(投资设立卷)(2011)》与新法的同步更新,特结合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资源优势提供动态增补服务。只要填写书末的“读者意见反馈表”并寄回出版社,即可获得一次免费的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同时读者还可以优惠价选择常年的法规增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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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方案的制定与公司财产的处理】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清算方案、财产清偿顺序和公司清算期间法律地位的规定。
    经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大于所欠债务的,清算组应当清偿下列费用和债务:(1)支付清算费用,包括财产评估费,公告费,清算组成员报酬,律师费用等,这样才能保证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2)支付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偿还其他公司债务;(5)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权,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但是必须使公司对外一切债务得以了结后才能行使,不能超越前面各项而提前分配公司财产。
    公司解散并不意味着法人资格立即消灭,清算期间仍然维持法人的地位,但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已被剥夺,其职能只限定在清算目的范围内,由清算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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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各类公司企业
1.各类公司企业
2.投资政策

二、外资公司企业
1.综合
2.外商独资
3.中外合资
4.中外合作
5.外商投资产业与方向

三、工商登记
四、股份、股权
1.股份募集与股票上市
2.股权转让与并购重组
3.股权激励

五、公司债券
六、公司治理
1.综合
2.股东与股东会
3.董事、监事与公司高管
4.信息披露
七、清算、破产
八、改制
九、民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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