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快优先债和可转换证券制度建设
应将优先债和债转股结合起来,将并购贷款纳入可转换优先债的轨道,一方面,优先债可以促进银行关注企业业绩,推动并购创造价值,另一方面,债转股可以帮助银行在适当的时机,如并购后企业上市之时,分享并购所创造的价值。两者结合必将调动银行发放并购贷款的积极性,提高并购交易成功的可能性。
4.建立与完善证券私募发行制度
一是明确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界定标准。界定“非公开发行”范畴时,除发行人数外,还应与私募发行的发行人资格、募集对象、私募发行方式等因素结合起来综合考量。二是细化私募证券转售问题相关规定。为了防止以私募之身行公募之实,绕过公募严格的监管,应该细致规定私募证券的持有期间、数量和销售方式等内容。三是建立证券私募豁免制度。逐步以法律形式建立证券私募豁免制度,并主要由证券监督机构来负责对证券私募发行注册豁免的审定。
(二)鼓励并购融资方式创新,拓展并购融资渠道
1.大力发展并购贷款
一是完善债权人参与治理制度和银行接管企业制度,加大银行对于公司治理的参与力度,保全债权。二是对于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给予适当税收减免、增加并购贷款损失准备及核销税前扣除比例。三是研究利用地方产权交易所建立并购贷款转让二级市场和未上市企业股权交易市场的具体办法,降低并购贷款风险。四是建立完善并购融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并购贷款人才储备,加强金融机构与市场中介机构合作,扩大并购贷款规模。2.积极发展可转换债券一是推动可转换债券市场化发展。尽快制定《可转换债券法》,\实现企业发债行为、条款设计及交易的市场化,推动可转债市场规范快速发展。二是创新可转换债券品种。鼓励公司在普通转债的基础上,通过具体条款的变化,形成不同特征的转债品种,并对这些发行转债的公司予以优先权审批。三是吸引资金进入可转换债券市场。鼓励组建、发起可转换债券投资基金,并将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的比例调高,或规定一定比例的资产必须投资于可转换债券。此外,鼓励社保基金、保险基金、QFII进入可转换债券市场,扩大资金来源。
3.充分运用换股并购
一是完善换股并购相关法规。制定专门关于换股并购的法规细则,同时应加快制定或完善与之相配套的会计准则、税收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等,避免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黑箱”操作,使换股并购规范化。二是完善换股并购的价值评估。通过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确定并购中的换股比例将有助于国内换股并购的进一步开展。三是加强相应的监管措施。适当的监管有利于换股并购的实施、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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