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补偿基金制度研究》重点解决了以下问题:一是以基金替代了保险,从而在理论上解决了保险业务中投保人面对低概率事件时的侥幸心理,以及克服了保险费一旦交出去,如果有效期内不出险就再也回不来而让投保人觉得“很不划算”的心理;二是通过在基金中分设政府账户和社会账户,资金共同经营和管理的方式,解决了社会公平性和商业机制的效率之间的矛盾;三是通过社会账户每年向政府账户上缴一定比例收入的形式,实现常年整体积累,并为巨灾发生时受灾基金持有人提供多倍补偿的跨时间、跨空间、跨险种补偿;四是通过限制基金持有人非巨灾时候的回售基金份额的权利,并建立基金二级市场,实现基金份额的转让和流通,解决了基金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投资者投资的流动性之间的矛盾,并为基金实现合理的盈利性从而保证其可持续性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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