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财产损害是与财产损害相对应的概念,是对损害所作的重要划分。精神损害无法代替非财产损害。应将非财产损害赔偿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侵权行为法领域扩展到合同法和危险责任领域。缔约过失引起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不应由合同法调整而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违约行为导致非财产损害应当允许适用非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应明确规定反射性损害,尤其是对侵权致人伤残的反射损害受害人立法应支持其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将身份权纳入请求权法保护的范围并给予非财产损害赔偿的保护。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应该允许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让与和继承。司法审判应支持刑事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这是实践“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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