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和法规,经过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所进行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的规定范畴。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的活动主要是针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展开的,同时也是微观性质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对于建设工程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控、督导及评价,从而使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及法规,制止建设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使建设进度、造价与工程质量按计划实现,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
《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来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为工程监理企业,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政府部门是后者的行为主体,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其任务、职责、内容不同于建设工程监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即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进行。只有在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并且明确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情况下,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合法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工程监理企业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能够开展管理活动,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承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它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接受工程监理企业对其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接受并配合监理是承建单位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工程监理企业对哪些单位的哪些建设行为实施监理应当根据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例如,对于仅委托施工阶段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企业只以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对施工行为实行监理。而对于委托全过程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企业则可以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及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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