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政府不仅修改了关于再婚财产的法律,还积极提倡寡妇守节。朝廷命地方官查找民间的节妇上报朝廷,然后由官方认可和表彰这些节妇:在她们的门楣上悬挂匾额,并免除她们的徭役。政府对旌表的条件也有明确规定:可获旌表者必须是三十岁之前就开始守寡并公开宣誓守节,然后保持贞节直到五十岁的寡妇。
在中国历史上,这是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化地推行寡妇守节的相关法令。元朝的这些措施在明清两朝也被继续施行。除了旌表和免除徭役等利益之外,元朝政府还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以避免寡妇再婚。在妇女财产和婚姻的控制权被极大削弱这一状况下,寡妇只有一个办法可以保持婚后财产的所有权,那就是宣誓守节并继续留在前夫家里。这也是她能够避免嫁给一个非自主选择或非父母选择的丈夫的唯一途径。
同时,在1330年,兄弟与寡嫂结婚在全国范围内被禁止。因此,选择留在前夫家中的寡妇无需担心她会被强迫与前夫的兄弟结婚。面对权益与自由的极大削弱,不难理解为什么那样多的寡妇选择了在新法令下屈服,宣誓终生守节。第二个阶段出现于明朝后期。学者们一般认为,15世纪文学复古和儒学复兴运动是文人们对明代早期中央集权的一种反应,他们试图借此巩固参政的基础,以加强本阶层对国家政权和政治的影响力。
哲学家和文人学者们希望按照儒家思想来重新建构政治,并强调儒家五伦在这一建构中的重要性。随后,各地开始大量修建祠堂,这一潮流开始于15世纪晚期,到了16世纪,声势更加浩大。地方官员热衷于建造祠堂的目的是显示他们对礼教的拥护。祠堂是为了纪念那些符合儒家道德理想的人物。其中大部分是那些以其高尚行为或自我牺牲获得令名的男性,也有少量的祠堂用来纪念符合儒家道德规范的女性,这使儒学复兴运动显得更加全面和完整。
被立祠纪念的男性,无论有无官位,都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行。而对于女性来说,则大多数是烈女——为保持少女的贞洁或寡妇的贞节而死的女性。凯瑟琳·卡利茨(Katherine Carlitz)研究了明朝中期为节妇而建的祠堂,她翻阅地方志调查了江南地区这类祠堂数量的增长。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