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⑥索赔与现场签证
(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3)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4)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5)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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