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增值税纳税实务<br> 第一章 增值税概述<br> 第一节 增值税的概念<br>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是法国经济学家Maurice Laure于1954年提出的,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br> 增值税是对在一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具有累退性,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税的一种间接税。<br> 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这一方面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为了抑制投资膨胀。但是,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在避免重复征税方面的局限性,我国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先后进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并取得了预期成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日益突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实施这项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这一改革。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我国的增值税改革试点经历了四次“扩容”:<br> 第一次,2004年7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试点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八大行业进行。<br> 第二次,2007年7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采掘等八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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