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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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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盖尤斯法学阶梯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31406
  • 作      者:
    (古罗马)盖尤斯(Gaius)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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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盖尤斯(Gaius)是一位生活在公元2世纪的罗马法学者,他的身世至今不被人们所知,根据对其论著的分析,人们普遍猜测他可能是罗马帝国西部的一位法学教师,盖尤斯写作的时代正是罗马法经历了最鼎盛时期逐渐走向平稳发展的阶段。
    《盖尤斯法学阶梯》是罗马法历史文献中的经典之作。它的经典之处就在于:它对繁杂的罗马私法体系进行7系统的和合理的梳理、归纳和排序,把其中最精华的东西以教科书的形式加以编排。盖尤斯的这一系统的和创造性的工作后来得到罗马君主的赞赏和认可。在公元426年由罗马帝国君主狄奥多西二世和瓦伦丁尼安三世颁布的一项谕令中,盖尤斯的著作,与其他4位古典法时期的权威法学家(帕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和莫德斯丁) 的著作一起,被宣布具有“法渊源”的效力,这部所谓的“援引法”允许法官们直接投引这些法学家著作中的论断审判案件。
    《盖尤斯法学阶梯》确立了罗马私法的三大中心:人、物和诉讼。围绕“人”这一中心,论述的是人的地位和能力、婚姻、家庭、监护等基本问题。围绕“物”这一中心,论述的是物法关系、债法关系(包括契约之债和非契约之债) 以及财产继承和转移等基本问题,围绕“诉讼”这一中心,论述的是各项与实体民事权利相对应的诉权以及相关的诉讼程序和制度(需要说明的是:在罗马私法中,有些实体的氏事权利和制度是通过执法官在诉讼程序中的创造性活动而加以创制和确立的),盖尤斯设计的这个教科书体系后来为《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所全盘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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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编  关于人(身份?婚姻?家庭)
    1.所有受法律和习俗调整的民众共同体都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是它们自己的法,并且称为市民法(ius civile),即市民自己的法;根据自然原因在一切人当中制定的法为所有的民众共同体共同遵守,并且称为万民法(ius gentium),就像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因而罗马人民一方面使用它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我们将分别在有关部分介绍这些法是怎样的。
    2.罗马人民的法制产生于法律、平民会决议、元老院决议、君主谕令、有权发布告示者发布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
    3.法律(lex)是由人民批准和制定的。平民会决议(plebiscitum)是由平民批准和制定的。平民不同于人民,因为所谓“人民(popu—lus)”是指所有的市民,也包括贵族;而所谓“平民(plebs)”则是指除贵族以外的其他市民。一度贵族曾说他们不受平民会决议的约束,因为这些决议的制定未经他们的准可;但是,后来颁布了《霍尔滕西法(lex Hortensia)》[公元前287年],规定平民会决议对全体人民具有约束力;于是,平民会决议就被等同于法律。
    4.元老院决议(senatus consultum)是由元老院批准和制定的,它具有法律的效力,尽管对此存在着争议。
    5.君主谕令(constitutio principis)是由皇帝通过裁决、告示或者诏书制定的。毫无疑问,它具有法律的效力,因为皇帝本人根据法律获得治权(imper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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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关于人(身份·婚姻·家庭)
市民法万民法
法律
平民会决议
《霍尔滕西法》
元老院决议
君主谕令
告示
法学家的解答
所有的法或者涉及人或者涉及物或者涉及诉讼
关于人
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
解放自由人:罗马市民,拉丁人,归降者
《艾里亚和森迪亚法》
解放奴隶的正当原因
《尤尼亚法》
《富菲亚和卡尼尼亚法》
自权人和他权人
从属于他人支配权的人
奴隶
子女
被禁止的婚姻
对错误的证明
《米尼奇法》
《克劳迪元老院决议》
要求市民籍
拉丁权
收养
根据民众共同体的准可,根据执法官的治权
自权人收养
夫权下的妇女
时效婚
《十二表法》
祭祀婚
买卖婚
为结婚或者以信托名义而实行的买卖婚
处于财产权下的人
要式买卖
他权人如何获得解放
奴隶
子女
《科尔内利法》
复境权
脱离父权
离婚
处于财产权下的人
监护
通过遗嘱指定的监护人
《尤利法》
《巴比和波培法》
因生育子女而获得的权利
后生子(遗腹子)
监护人的选择
法定监护人
宗亲属血亲属
人格减等
最大人格减等
中人格减等
最小人格减等
信托监护人
受让监护人
《克劳迪法》
其它监护人要求和指定
《关于各阶层成员结婚的尤利法》
《阿蒂里亚法》
阿蒂里亚监护人
《尤利和提兹法》
监护的种类
未成年人监护和妇女监护的对比
如何摆脱监护
女生来自由人
女解放自由人
男性
保佐人
监护人和保佐人的担保

第二编  关于物(物权·遗嘱继承)
关于物
物的最基本划分
神法的物:神圣物和神息物
神护物
人法的物
公有物和私有物
有形物和无形物
要式物和略式物
让渡
贡赋地和纳税地
要式买卖的拟诉弃权
意大利土地和行省土地
城市土地权和乡村土地权
用益权
对遗产继承的拟诉弃权
债的更新
罗马法上的所有权
对物的拥有
时效取得
《尤利法》和《普拉蒂法》
代继承人的时效取得
时效收回
转让权
先占
添附
加工
由妇女和未成年人实行的转让和取得监护人准可
通过他人的取得
概括取得
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
遗嘱的种类
会前遗嘱
战前遗嘱
称铜式遗嘱
军人遗嘱
立遗嘱权
有效遗嘱
继承人的设立
带有7位证人封印的遗嘱和根据遗嘱的遗产
占有
剥夺继承权对继承人的忽略违反遗嘱的
遗产占有
遗嘱中止
《尤尼亚和韦雷法》
遗嘱失效
胜诉的遗产占有和不胜诉的遗产占有
遗嘱的撤销
必要继承人
自家必要继承人
家外继承人
决定继承的期限
常用期限固定(连续)期限
继承替补
未成年人的替补
被设立为继承人的奴隶
遗赠
四种遗赠
直接遗赠
《尼禄元老院决议》
间接遗赠
《巴比法》
要求落空份额
容受遗赠
先取遗赠
《富里法》
《沃科尼法》
《法尔其第法》
《富菲亚和卡尼尼法》
遗赠无效
以惩罚名义实行的遗赠
……
第三编  关于物(无遗嘱继承·契约之债·私犯之债)
第四编  关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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