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UCP600和Incoterms 2010最新规定编写
涵盖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和融资工具的所有业务
为外经贸企业规范业务操作、规避潜在风险提供指导
2.审核开证保证
开证行对受益人做出付款承诺,要建立在对申请人的信任基础上。对申请人的信任不仅来源于申请人的信誉,还要有切实的保证。
(1)开证行要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是否有效,是否无瑕疵。
(2)开证行要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第三方信用担保是否可靠。(3)开证行要查验申请人提供的保证金是否已能够划人专设的保证金账户。
3.审核申请书所列各个条款
(1)审核各个条款表述是否清楚、合理
一般常用条款是印就的规范文句,供申请人选勾或填空,申请人应填写齐全。只有部分特殊条款,由申请人根据贸易需要加列。比如,对承运船公司的特殊要求、对装船日程的要求等。对于这类条款,开证行需要特别关注表达是否清楚、准确、合理。尤其应尽量避免使用UCP600未界定的用语,如“发运单据”(shippingdocuments)、“过期单据可接受”(staledocumentsacceptable)、“第三方单据可接受”(thirdpartydocumentsacceptable)、“出口国”(exportingcountry)等。如申请人坚持使用这类用语,需要确认其欲表达的意思是否等同于ISBP第21条所解释的含义。如确系ISBP第21条所解释的含义,可以保留;如含义不同,则应根据申请人的真实意思重新组织语句,准确表达申请人的要求。
(2)审核各条款之间是否矛盾
信用证全文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条款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需要相互匹配吻合。而申请书是印就的格式,事先印就了各种选项供申请人选择。开证行需要全盘把握贸易背景,从通篇的角度来考虑各个条款的合理性。
1)信用证兑用方式与汇票
信用证兑用方式决定了是否需要及如何确定汇票条款。在延期付款信用证下,不需要汇票;在付款和议付信用证下,可要、可不要汇票;在承兑信用证下,需要受益人提交远期汇票,因此需要明确汇票要求。
2)价格条款与保险单
价格条款决定了是否需要及如何确定保险单条款。常见的价格条款中,在CIF价格条款下,需要受益人提交保险单,因此需要勾选保险单条款,并明确保险单要求。在FOB和CFR价格条款下,不需要提交保险单,但通常需要提交装船详情通知,以便申请人办理投保手续。
3)起运地和目的地与运输单据
货物起运地和目的地影响着货物运输方式,并决定了采用何种运输单据。货物从起运地到目的地,如为海港与海港之间,可以适用港至港海运提单;如为内陆地点与海港之间,或为内河港口与海港之间,或为内陆与内陆之间,需要通过海船转运的,可以适用多式联运提单;如为空港至空港之间,则适用空运单;如为火车站至火车站之间,则适用铁路运输单等。
4)提单与保险单
提单与保险单及保险险别需要匹配。海运提单配海洋运输保险单,投保海洋运输相关险别,如水渍险等;空运单及其他运输单据配一般运输保险单。
5)信用证金额与汇票、发票金额
信用证金额与汇票金额、发票金额需要一致。一般情况下,三个金额应该一样。在有证外预付款或尾款的情况下,需要明确三项各自的金额、扣减的金额、总金额,三者之间要保持算术平衡关系,也就是总金额要等于信用证金额加预付款或尾款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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