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为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险,保险法有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投保人的限制,只能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相应的辨认和判断能力,为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道德风险,法律只允许父母为其投保死亡保险。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另参照继承法的规定,我们认为父母还应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实践中,有人认为,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可以为其投保死亡保险。我们认为,以上观点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此外,实践中还经常发生未成年人父母均死亡,其监护人是否能为其投保死亡保险的问题。我们认为,按照保险法的精神,这种情况下,监护人也不能为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险。
二是保险金额的限制。为保持立法的灵活性,保险法授权中国保监会制定未成年人死亡保额上限的规定。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文)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另外,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以及在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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